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制度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遵循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兼顾投资者合理回报和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将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并优先考虑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平衡做出总体安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特别是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理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15-2017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 5%,且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特殊情况是指:
①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②当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低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③当年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④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 0.1 元。
(2)公司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四条 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根据公司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以确定该段期间的股东回报规划。
2、调整机制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原因确需调整本规划的,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意见。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第五条 其他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