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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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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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在上海市南苏州路 325 号 7 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周易律师、杨安宝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即 2015 年4 月 28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日期时间、会议表决方式、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在上海市南苏州路 325 号 7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40,842,095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8.56%。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投票方式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其中关联股东对相关议案进行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周 易负责人:
黄宁宁 杨安宝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