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充分了解总经理刘鹏展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等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的总经理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本次总经理的提名、审议、表决、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聘任刘鹏展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
邢 敏 计维斌 周 兰
20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