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通股份: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5-21 11: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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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关于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致: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 14 时在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53 号东新世纪广场动漫产业聚集区 4 楼第一会议室召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锦波律师、张利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西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通知列明了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召开方式等重大会议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2015 年 5 月 20 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 14 时在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 53 号东新世纪广场动漫产业聚集区 4 楼第一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与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2、公司董事长王萍女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主持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第五届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第五届董事会的成立合法,董事会成员身份合法,作出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合法。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总数 12,925,3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94%。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1 名,代表公司股份 490,8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6%。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15 人,代表股份 13,416,1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8%。

经核查,各股东均为截止 2015 年 5 月 1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3、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在职人员。

4、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其他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邀请出席会议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博通股份董事会 2014 年度工作报告》;

2、《博通股份监事会 2014 年度工作报告》;

3、《博通股份 2014 年年度报告》和《博通股份 2014 年年度报告摘要》;

4、《博通股份独立董事 2014 年度述职报告》;

5、《博通股份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博通股份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博通股份关于续聘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选举刘佳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9、《关于选举蔡芳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所列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计票、监票的全过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服务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

根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博通股份董事会 2014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2,983,83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74%;431,8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89%;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表决结果为审议通过。

2、《博通股份监事会 2014 年度工作报告》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12,983,83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74%;431,8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89%;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表决结果为审议通过。

3、《博通股份 2014 年年度报告》和《博通股份 2014 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12,983,83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74%;431,8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89%;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表决结果为审议通过。

4、《博通股份独立董事 2014 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12,983,83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74%;431,8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89%;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表决结果为审议通过。

5、《博通股份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12,983,83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74%;431,8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89%;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表决结果为审议通过。

6、《博通股份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12,928,93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682%;486,7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81%;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表决结果为审议通过。

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188,7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163%;486,7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098%;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9%。

7、《博通股份关于续聘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12,983,83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74%;431,8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89%;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表决结果为审议通过。

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243,6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0382%;431,8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879%;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9%。

8、《关于选举刘佳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13,373,83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43%;41,850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20%;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表决结果为审议通过。

9、《关于选举蔡芳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13,373,83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43%;41,8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20%;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表决结果为审议通过。

公司制作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等相关人员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在此确认: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关于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此页无正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

负责人:方燕

经办律师:李锦波、张利娟

2015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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