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浦: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刘红霞)

来源:上交所 2015-05-20 13: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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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 立 董事候选 人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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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 任职资格 ,并 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 ,具 体声明如下 :

一 、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 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 有五年 以上法律 、经济 、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并 已根据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

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 、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

(二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三 )中 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 《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 )休 后

担任上市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

(四 )中 央纪委 、教育部 、监察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五 〉中国保监会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六 )其 他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 ,不 属于下列情形 :

(-)在 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 (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主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儿媳女

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二 )直 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 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三 )在 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 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

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四 〉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

(五 )为 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 等

服务的人员 ,包 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

(六 〉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j或 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

(七 〉最近—年 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八 〉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

四、本人无下列不 良纪录 :

(— )近 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二 )处 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

(三 )近 三年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

(四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问,连 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 者未亲 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 占当年董事会会议坎数三分之— 以上 ;

(五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 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

五、包括该公司在 内,本 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 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 ;

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

六 、本人 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各案

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 ,保 证上述 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 ,不 存在

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j本 人完全明自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上海证

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

本人承诺 :在 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 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规章 、规定 、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接 受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监管 j确 倮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做 出独立判断 ,不 受公司主要股

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本人承诺 :如 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 人将 自

出该等情形之 日起 30日 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

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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