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函
沪中路独董函(2015)003 号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拟受让股权的关联
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联交易
本次公司拟以人民币 1500 万元、300 万元分别受让张建军、邹南之持有的
高空风能 4.0%、0.8%的股权,共增持高空风能 4.8%股权,共出资人民币 1800
万元。
张建军为高空风能创始人,持有高空风能 34.9661%,公司以 1500 万元受让
张建军先生持有的高空风能 4.0%股权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
将合计持有高空风能 62.841%股权,张建军、邹南之分别持有高空风能 30.9661%、
6.1932%。
我们认为:
公司通过该交易以增强对高空风能的控制力,达到增强公司潜在的盈利能
力。
上述股权受让价格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八届九次董事会(临时会议)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其
决策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决
议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函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黎 地 卓 星 煜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