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 于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四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及《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之委托,指派曹志龙律师、沈艳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
司二 O 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审核,并见证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是由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2、 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董事会决议以及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3、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5 月 11 日。
4、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5、 公司通过上述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
象、登记办法、会议的表决方式及议案内容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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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时间于 2015 年 5 月 18 日下午 2 点在上海市杨浦
区吉浦路 300 号上海虹杨宾馆 2 楼会议厅召开,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上述公
告相一致。
经查,公司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15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 9:15-15:00。上述网络投票时间符合公告内容。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程序及投票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为 457,773,7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3406 %。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核查,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律师,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
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
1、 会议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为:
(1) 关于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2014年度独立董事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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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 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 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8) 关于公司 2014 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安排的
议案;
(9) 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议案;
(1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非独立董事;
(11)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独立董事;
(12)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其他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上述审议和表决的议案与公司公告内容相符合。
2、 会议表决程序
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表决了本次会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以现场投票的
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核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
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3、 会议表决情况
经公司对上述议案投票结果的统计以及本所律师合理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投
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3 人,代表股份 457,863,768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3.3530%。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参加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均分别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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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
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曹志龙
沈艳薇
二 O 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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