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关于使
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且不影响公司经营业务开展的前提下,运用部
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的短期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
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在 2015 年度使用
最高额累计不超过 4.5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发行的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