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2017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特制订 2015 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制订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等因素,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利润分配应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积极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决策机制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
17-2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2015 年-2017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采用现金方式、股票、现金与股票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股利分配方式。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可保持公司股本规模与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如实现盈利,公司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提出现金股利分配方案;如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金股利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应说明原因、未用于现金股利分配的资金留存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意见。
(三)除以上第(二)项外,公司董事会还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其他形式的分配。
(四)2015 年-2017 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应占当年利润分配的比例应不少于百分之二十。
(五)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在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将积极采纳和接受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合理建议和监督。
(六)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的 2 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的全部程序及工作。
五、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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