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黄金: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来源:上交所 2015-05-16 09: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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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二零一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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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的顺利进行,提高股

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合法性,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制定。

第三条 本规则为规范股东大会行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股东依其持有的

股份数量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

义务。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

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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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九条 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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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决定独立董事的津贴;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

做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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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和出售资产事项;

(十七)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

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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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证监局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临时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程序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办公地址。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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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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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

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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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

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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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第三十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

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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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发布延期或取消通知,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及提案

第三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三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对原有议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十天公告。

第三十九条 提案人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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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

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

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

第四十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

未来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

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

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公司当年产生利

润,但股东大会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股东大会应在公司指定的一

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不分配利润的原因。

第四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

会表决通过。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四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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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四十六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

的事项进行表决。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提案内容时,对涉及

本规则所列事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

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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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中小投资者,是指不包括下列股东的公司其他股东:

(一)持有公司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重大事项,是指涉及公司的以下事项:

(一)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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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四)公司单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的金额达到 1

亿元人民币或者占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达到 10%以上的(含

本数);

(五)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 100%的重大关

联交易;

(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七)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上市公司债

务;

(八)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九)法律法规及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要求的其他需要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和股东代表出任监事候选人名单应以提

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占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

十以上的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出;股东代表出任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或

占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出。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选出的

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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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以集中投于一人,按

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监事。

第五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

的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第五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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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

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

第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资本方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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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

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的

指定报刊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刊中的两家或三家,公司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国际互联

网网址 http://www.sse.com.cn 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负责解

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重新修订时,由董事

会提出修改意见稿,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施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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