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的独立意见
作为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1、2、3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相关事宜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等的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未发生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解锁的4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锁的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对4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同意按照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的4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一期解锁,共计339.2万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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