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规定,作为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了解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公司及中介机构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事项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中介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公司董事会在股票停牌期间,充分关注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的有关规定,在公司股票停牌期间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展公告;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所涉及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正在进行当中,尚未最终完成,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
3、为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25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1个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在审议该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该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