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00948 股票简称:伊泰 B 股 编号:临 2015-024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15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00 时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东海先生主持。本公司董事共 11 名,出席董事 11 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本次会议通知和材料于 2015 年 4 月 30 日以书面方式向所有董事发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以 11 票赞成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用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继续聘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年度境内审计机构,同意聘用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公司 2015 年度境外审计机构。
上述审计机构的相关费用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前述审计机构协商确定。
二、以 11 票赞成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用 2015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继续聘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年度内控审计机构。
上述审计机构的相关费用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前述审计机构协商确定。
三、以 11 票赞成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宋建中女士已连续六年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达到了独立董事法定任职年限。公司提名张志铭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继任宋建中女士在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生产委员会担任的相关职务。
独立董事简历如下:
张志铭,男,1962 年出生,法学博士,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先生 1983 年获得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986 年获得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98 年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博士学位。1986 年至 1994 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工作,任编辑、副编审。1994 年至 2004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任副研究员、研究员。1998 年至 2004 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任教授、博士生导师。2004 年 6 月-2005 年 7 月任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党委委员,教授。2005 年 9 月至今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先生同时还担任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以及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上述三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