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明珠:关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终止上市申请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5-11 09:5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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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32 股票简称:东方明珠 编号:临 2015-034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终止上市申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 年 4 月 21 日,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明珠”、“本公司”、“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及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40 号),核准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视通”)以新增 1,044,699,958 股股份吸收合并东方明珠等事项。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百视通作为存续公司,东方明珠将注销法人资格,其全部资产、负债、权益、业务和人员将并入存续公司。

本公司为被吸并方,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的:“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的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已向上交所提交主动终止上市申请材料。

本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出具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动终止上市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认为:“东方明珠本次因被吸收合并主动终止上市的方式,符合《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充分披露终止上市相关信息,并对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有效保护了东方明珠异议股东的权利。东方明珠本次终止上市方案符合《退市制度若干意见》、《上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动终止上市之专项法律意见书》,认为:“东方明珠本次因被吸收合并主动终止上市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第五款,《退市制度若干意见》第一条及《上交所上市规则》14.1.1 第六款的相关规定。本次吸收合并已对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有效保护了东方明珠异议股东的权利,本次主动终止上市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同意后方可实施。本次终止上市方案符合《退市制度若干意见》、《上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 A 股股票终止上市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本公司股票已自 2015 年 4 月 30 日起停牌直至终止上市。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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