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集团: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5-09 1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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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受长春欧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并受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指派,出席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材

料,公司已向本所做出承诺与保证,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

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4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登载了《长春欧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登记方法等具体内容,

并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015 年 5 月 8 日下午 13 时,股东大会在长春市飞跃路 2686 号

本公司六楼第一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由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交易系统平台于 2015 年 5 月 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1

下午 13:00—15:00 进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均符

合公告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签名、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共计 21 名,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5,278,6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6%。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14 名,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共计 39,775,7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0%;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 7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共计 5,502,89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此外,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一名高管(股东)出席了本次会议,

一名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事项以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进行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宣布表决结

果。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现场投

票结果。其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合并统计的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2

审议了《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

告》、《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4 年度激励基金计提方案》、《2014 年度激

励基金分配方案》、《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关于

续聘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2014 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修

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为

控股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流动资金

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

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另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 201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上述议案中,议案 7 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议案

5、8、9、10、11、12、13 可能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议案 11、12、13 采用特别决议要求进行表决。

1—15 项议案均获经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记录,会议

记录和决议均由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签名。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并对上述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页无正文,仅为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宫 宇 卢桂馨

宫 宇

2015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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