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5-05-09 16: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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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变动的议案

经认真审阅王兴山先生的个人履历和工作经历等资料,我们认为王兴山先生

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岗位职责的要求,

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本次副总

裁兼财务总监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规范,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同意聘任王兴山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试用期一年。

二、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年限较长,

为保证审计服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同意不再续聘。

公司于 5 月 8 日招标确定了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审计机构,符合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以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已经我们事前认可。经审查,致同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求,同意聘

任其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费用合计为

83 万元。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迟宝璋、李葛卫、王君选、刘宁宇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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