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丰特纸:201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5-09 16: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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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 杭州市新塘路 33 号三新大厦 16 楼 0571-86036301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

师出席贵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及《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

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

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

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4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刊登了《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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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股东大会公告》),并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发布公告信息。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会议时间、地点、主要议程、

出席对象、现场登记办法、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5 月 8 日在浙江省嘉兴市甪里街 70 号民

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吴立东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

间、地点一致。

3、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自 2015 年 5

月 8 日 至 2015 年 5 月 8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33,186,807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37.91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4 人,董事郎一梅女士、王晖女士、独立董事施忠

林先生、颜如寿先生、何大安先生均因公出差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2 人,监事唐欢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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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秘书姚名欢先生出席会议;公司高管沈志荣先生、曹继华先生、方言

女士、陶伟强先生列席会议,高管王胜国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列席。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

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

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贵公司股东代表和监事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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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133,186,807 100 0 0.00 0 0.00

2、 议案名称: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133,186,807 100 0 0.00 0 0.00

3、 议案名称: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133,186,807 100 0 0.00 0 0.00

4、 议案名称:《2014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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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133,186,807 100 0 0.00 0 0.00

5、 议案名称: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133,186,807 100 0 0.00 0 0.00

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133,186,807 100 0 0.00 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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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议案名称:关于聘任本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133,186,807 100 0 0.00 0 0.00

8、 议案名称:关于继续与嘉兴民丰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互保协议并提供相应经济

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798,100 100 0 0.00 0 0.00

9、 议案名称:关于与控股子公司浙江民丰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互保协议并提

供相应经济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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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A股 133,186,807 100 0 0.00 0 0.00

10、 议案名称:关于继续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互保协议并提供相应

经济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133,186,807 100 0 0.00 0 0.00

11、 议案名称: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浙江民丰山打士纸业有限公司提供银行贷

款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133,186,807 100 0 0.00 0 0.00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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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持股 5%以上

普通股股东 132,388,707 100.00 0 0.00 0 0.00

持股 1%-5%普

通股股东 0 0.00 0 0.00 0 0.00

持股 1%以下

普通股股东 798,100 100.00 0 0.00 0 0.00

其中:市值 50

万以下普通

股股东 49,000 100.00 0 0.00 0 0.00

市值 50 万以

上普通股股

东 749,100 100.00 0 0.00 0 0.00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 比例 票 比例

(%) 数 (%) 数 (%)

1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98,100 100.00 0 0.00 0 0.00

(预案)

2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日常 798,100 100.00 0 0.00 0 0.00

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3 关于聘任本公司 2015 年 798,100 100.00 0 0.00 0 0.00

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 计

机构的议案

4 关于继续与嘉兴民丰 集 798,100 100.00 0 0.00 0 0.00

团有限公司签订互保 协

议并提供相应经济担 保

的议案

5 关于与控股子公司浙 江 798,100 100.00 0 0.00 0 0.00

民丰高新材料有限公 司

签订互保协议并提供 相

应经济担保的议案

6 关于继续与新湖中宝 股 798,100 100.00 0 0.00 0 0.00

份有限公司签订互保 协

议并提供相应经济担 保

的议案

7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浙 江 798,100 100.00 0 0.00 0 0.00

民丰山打士纸业有限 公

司提供银行贷款担保 的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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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8 涉及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嘉兴民丰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

决,所持表决票数共计 132,388,707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应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 杭州市新塘路 33 号三新大厦 16 楼 0571-8603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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