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丽家族: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5-05-08 09: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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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〇一五年五月

浙商证券关于华丽家族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声 明

2015年5月5日,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丽家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等议案,上海南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江集团”)及全资子公司西藏南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南江”)全额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前,南江集团持有华丽家族股份比例为7.12%,本次发行后,南江集团及西藏南江合计持有华丽家族股份比例将达到28.39%,南江集团与西藏南江为华丽家族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此外,王栋先生持有南江集团35%的股权,且担任南江集团董事长与总裁,以及西藏南江的执行董事与总经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王栋先生为本次权益变动行为中南江集团与西藏南江的一致行动人。本次发行前,王栋先生持有华丽家族32,388,019股股份,王栋先生不参与华丽家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本次发行完成后,南江集团、西藏南江与王栋先生合计持股比例达到29.95%,西藏南江成为华丽家族的控股股东,本次发行不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南江集团与西藏南江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南江集团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并报送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同意授权南江集团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南江集团的委托,担任南江集团的财务顾问,就该事项发表意见。

本财务顾问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旨在对本次权益变动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和评价,以供广大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并在此特作如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财务顾问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

浙商证券关于华丽家族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对本财务顾问作出承诺,对其所提供的一切书面材料、文件或口头证言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失实或产生误导的重大遗漏。

3、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核查意见所述事项并不代表有权机关对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

5、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主体及投资者认真阅读收购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有关此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公告。

6、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执行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7、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仅供本次权益变动事宜报告作为附件使用。未经本财务顾问书面同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也不得被任何第三方使用。

浙商证券关于华丽家族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释 义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本财务顾问、浙商证

指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券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

本核查意见 指

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南江集团 指 上海南江(集团)有限公司

西藏南江 指 西藏南江投资有限公司,为南江集团全资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南江集团与西藏南江,全额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南江集团、西藏南江分别与华丽家族于 2015 年 5 月 5 日签署

《股份认购协议》 指

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发

开发行 行股票的行为

本次认购 指 南江集团与西藏南江认购华丽家族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

华丽家族、上市公司 指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

皙哲投资 指 皙哲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墨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公司名称为北京墨烯

墨烯控股 指

控股有限公司

南江机器人 指 杭州南江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为华丽家族控股子公司

金叠房地产 指 上海金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华丽家族全资子公司

华丽投资上海 指 上海华丽家族投资有限公司,为华丽家族全资子公司

北京南江 指 北京南江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东沣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变更前为“深圳市南江投资

深圳东沣 指

控股有限公司”

天建装饰 指 上海天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华丽家族全资子公司

海泰投资有限公司,南江集团持有 75%的股权,华丽家族持

海泰投资 指

有 25%的股权

西藏华孚 指 西藏华孚投资有限公司,为南江集团全资子公司

华泰期货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变更前为“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

华泰期货 指

司”

浙商证券关于华丽家族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注:本核查意见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浙商证券关于华丽家族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绪 言

2015年5月5日,经南江集团股东会决定以及西藏南江股东决定,南江集团及全资子公司西藏南江拟认购华丽家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数量不超过47,600.00万股,认购总金额不超过266,560.00万元。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底价和发行数量的上限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南江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合计将达到28.39%,与其一致行动人王栋先生合计持股比例达到29.95%。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西藏南江。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规要求,南江集团须就本次权益变动行为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南江集团委托,就其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有关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投资者和有关各方参考。

浙商证券关于华丽家族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在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审慎的尽职调查和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本财务顾问认为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本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要求。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收购目的的核查

南江集团及西藏南江通过现金认购华丽家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希望增加华丽家族的资本实力,支持上市公司战略转型,有助于优化上市公司业务结构,增强公司未来盈利能力。此外,本次发行完成后,南江集团及全资子公司西藏南江将合计持有华丽家族59,002.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8.39%,与一致行动人王栋先生合计持股比例为29.95%,进一步强化和稳固了南江集团对华丽家族的控股地位。

本财务顾问认为,此次权益变动有利于南江集团保持对华丽家族控制权的稳定,同时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业务结构和财务状况,加速对高新科技产业的投资,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从而提高经营业绩,实现可持续发展。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的核查(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为:

1、南江集团

名称:上海南江(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000.00万元

成立日期:1993年7月16日

法定代表人:王栋

住所:上海市闸北区天目中路380号401室

浙商证券关于华丽家族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000022010

组织机构代码:13244100-0

税务登记证号码:31010813244100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控股股东名称:王伟林

通讯地址:上海市虹桥路2272号3楼K座

联系电话:021-62366236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实业投资,科技服务,投资管理,室内设计,物业管理,国内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西藏南江

名称:西藏南江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4年6月23日

法定代表人:王栋

住所:拉萨市金珠西路158号世通阳光新城5栋3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540091100003682

组织机构代码:39768219-2

税务登记证号码:54010839768219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控股股东名称:上海南江(集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拉萨市金珠西路158号世通阳光新城5栋3号

联系电话:021-62366236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资本运营、投资;重组兼并的咨询服务、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进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活动)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南江集团、西藏南江为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法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南江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不存在依照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浙商证券关于华丽家族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西藏南江的控股股东为南江集团,南江集团和西藏南江的实际控制人为王伟林先生。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充分披露了其产权结构及控制关系。(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的核查

华丽家族的大股东南江集团,自 1993 年成立以来,已经逐步成长为中国大型的投资控股平台型集团公司,主要投资的业务板块包括:房地产及矿业、金融、生物医药、新材料、智能机器人、航空航天、文化艺术和创业投资等一系列领域。

西藏南江于 2014 年 6 月成立,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资本运营、投资;重组兼并的咨询服务、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进出口贸易。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南江集团和西藏南江从事的业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诚信记录、是否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核查

1、2012年3月15日至2012年9月3日期间,南江集团与皙哲投资合计减持华丽家族股票占其总股本的5.06%,但未及时停止交易和披露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并直至2013年1月8日才履行上述公告义务。2013年3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上海南江(集团)有限公司和皙哲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通知》(上证公函【2013】0098号),认定前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南江集团及皙哲投资表示关注。

2、2011年12月8日至2013年1月24日期间,南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皙哲投资累计减持华丽家族股票4.08亿股,占华丽家族总股本35.82%。在该期间,南江集团与皙哲投资披露了相关权益变动的公告和报告,但未合并计算同时作为一致行动人的金鑫、曾志锋、狄自中和陈志坚四位自然人所减持的华丽家族股份,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2014年4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

浙商证券关于华丽家族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南江(集团)有限公司和前股东皙哲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14]0021号),认定前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南江集团及皙哲投资予以关注。

3、2011年12月8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南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皙哲投资、曾志锋、狄自中、金鑫、陈志坚累计减持华丽家族股票6.45亿股,占华丽家族总股本56.60%。在该期间,前述主体各自进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但未将相关权益变动合并计算,并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及其他相关义务。2014年6月3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了《关于对上海南江(集团)有限公司、皙哲投资有限公司、曾志锋、狄自中、金鑫、陈志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认定前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南江集团、皙哲投资、曾志锋、狄自中、金鑫、陈志坚予以警示,将相关违规行为计入诚信档案。

经核查,除上述情形之外,本财务顾问未发现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其他不良诚信记录,信息披露义务人上述情形不属于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也向本财务顾问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基于上述情况及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状况

根据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财务报告,截至2014年12月31日,南江集团总资产为299,995.66万元,净资产为229,338.32万元。

经审阅信息披露人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并结合企业提供的其他财务资料等,并考虑到信息披露义务人已逐步发展成为大型的投资控股平台型集团公司的背景,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较强的资金实力,持续经营状况良好,具备支付本次股权认购价款的能力。(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经济实力

根据对南江集团和西藏南江的主要业务、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的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具有合法主体资格,财务状况良好,资金实力较强,具备支付本次股权认购价款的经济实力。

浙商证券关于华丽家族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

经核查,南江集团在本次发行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南江集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上市公司管理经验,并且取得了良好的运营业绩,得到市场充分认可。

基于上述情况及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和控制关系的核查

西藏南江的控股股东为南江集团。南江集团和西藏南江的实际控制人为王伟林。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投资关系如下:

王伟林 王栋 刘雅娟

57% 35% 8%

上海南江(集团)有限公司

100%

西藏南江投资有限公司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前两年股权控制结构未发生变更,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充分披露了其股权结构及控制的企业。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拥有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华丽家族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持有、控制 5%以上股份的境内外上市公司。

南江集团、西藏南江不存在直接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

浙商证券关于华丽家族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南江集团及西藏南江的一致行动人王栋先生持有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 29.49%的股份,该公司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B 股上市公司,公司代码为 200160。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核查

根据《股份认购协议》,南江集团和西藏南江拟以合计不超过266,560.00万元现金认购华丽家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陈述和声明,经核查,本次交易的所有资金均来源于其合法拥有和取得或自筹的资金,不存在以未经许可和披露的方式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的核查

经核查南江集团和西藏南江的相关决议资料,本财务顾问了解到,2015年5月5日,南江集团召开了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认购方案,同意南江集团认购华丽家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2015年5月5日,西藏南江股东同意西藏南江认购华丽家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2015年5月5日南江集团、西藏南江分别与华丽家族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议和决策程序,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已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效签署,并已获得了必要的内部授权,在协议中约定的生效条件得到满足后,将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八、对收购人未来 12 个月后续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次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如下:(一)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调整计划

2014 年以来,华丽家族的企业发展战略已经调整为“科技+金融”的双轮驱动模式,即以科技投资为发展方向,科技项目之间形成联动和相互支撑,以金融投资为利润稳定器,熨平科技项目的利润波动,并为科技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以

浙商证券关于华丽家族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现有的存量房地产开发作为未来几年公司产业转型的过渡。

除此之外,未来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计划。(二)拟对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负债进行处置或者采取其他类似的重大决策的计划

截至本次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以下重大资产交易计划:

1、南江集团以及西藏南江拟将其持有的墨烯控股100%的股份转让给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华丽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该项收购为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

2、南江集团于2015年4月8日承诺,2015年内若华丽家族提出转让其持有的海泰投资股权的要求,南江集团将以不低于5,000万元的价格收购华丽家族持有的海泰投资25%的股权。

除上述事项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尚无其他对上市公司(含子公司)资产及业务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无拟购买或置换上市公司资产的重组计划。如发生该等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四)上市公司章程修改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根据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相关情况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改。(五)员工聘任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浙商证券关于华丽家族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六)分红政策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文件的要求,华丽家族对原公司章程中关于分红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的条款进行了相应的修订,规定了明确的分红标准和分红比例,华丽家族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除上述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的调整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若以后拟进行分红政策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九、对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的核查(一)同业竞争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华丽家族主要以股权投资管理和实业投资等为主,涉及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含建筑装饰、绿化);高新科技产业投资(生物医药、临近空间飞行器、智能机器人等)、金融类股权投资(期货、商业银行)等业务。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亦不会与上市公司产生新的同业竞争。(二)关联交易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南江集团与华丽家族存在关联交易,并已通过华丽家族公开信息披露资料予以披露,西藏南江与华丽家族不存在关联交易。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认购华丽家族非公开发行股票以及华丽家族使用募集资金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外,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南江集团与西藏南江特此承诺如下:南江集团与西藏南江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华丽家族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

浙商证券关于华丽家族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理价格确定,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签订协议,切实保护华丽家族及其他股东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华丽家族及华丽家族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十、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西藏南江成为华丽家族控股股东,对华丽家族的独立性并无实质性影响。根据南江集团和西藏南江出具的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带来实质性不利影响。十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的核查(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存在如下重大交易情形:

1、2010年9月1日,南江集团与工商银行上海奉贤支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6101000210202),南江集团为天建装饰自2010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在940.00万元的最高额余额内与工商银行上海市奉贤支行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协议以及其他文件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南江集团拥有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沪房地黄字2005第009722号)项下房屋所有权。

2、2012 年 12 月 6 日,华丽家族、南江集团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共同签署《债务重组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1-1-2012-1-0122),华 丽 家 族 与 南 江 集 团 分 别 按 51% 和 49% 的 股 权 比 例 为 金 叠 房 地 产 就“1-1-2012-1-0120”债务重组合同》项下 40,000.00 万元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至上述债务重组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2013.12.17-2015.12.17)。

3、2015 年 2 月 10 日,华丽家族与北京南江、深圳东沣签署了《增资扩股

浙商证券关于华丽家族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协议》,公司拟对南江机器人增资 3,100.00 万元,增资完成后持有其 50.82%股权,交易价格为 3,100.00 万元。北京南江与深圳东沣均为公司控股股东南江集团董事长、总裁王栋实际控制的企业。

4、2015年2月10日,华丽家族与西藏华孚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华丽家族收购西藏华孚所持华泰期货40%股权,交易价格为62,300.00万元。西藏华孚为南江集团全资子公司。(二)对其他关联交易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进行过以下交易:

1、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过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上的交易;

2、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情况;

3、除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述情形外,没有任何对上市公司本次权益变动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十二、对前 6 个月内买卖华丽家族股票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交易查询结果以及相关方的自查报告,在上市公司因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停牌前六个月内,南江集团与西藏南江以及南江集团与西藏南江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均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华丽家族股票的行为。十三、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除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经披露的有关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也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浙商证券关于华丽家族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十四、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财务顾问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浙商证券关于华丽家族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此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

邱俐雯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

杨利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

吴承根

财务顾问(盖章):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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