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及《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的议案》进行了必要的合理尽职调查和审核,并在听取经营层和其他有关人员汇报后,经讨论,就有关情况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拟在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额度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用于购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新股方向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使用。
2、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表决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的经济行为,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此次基金投资事项。审计委员会委员签名: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