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桂)法意字(2015)第 FG068-1 号致: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接受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专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的有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公司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书面材料。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和现场见证情况,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 2015 年 4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内容进行修改,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 2015 年 5 月 7 日上午 10:00 在南宁市朝阳路 39 号公司南七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黄永干先生主持。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会议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 2015 年 4 月 27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110,363,857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6%。前述人员持有相关持股证明,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核查及验证,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 16,094,56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股东、监事会均未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会议通知的以下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1、《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4 年年度报告》(全文、摘要);
4、《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6、《关于向各商业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7、《关于聘请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聘请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9、《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任何议案进行表决,也未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
(三)本所律师与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后,形成会议的最终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均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全部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负责人: 李安华 袁公章
黎中利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