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0 证券简称:太阳电缆 公告编号:2015-011
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5 月 6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如下: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5 月6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5 日 15:00 至 2015 年 5 月 6 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 102 号公司总部立塔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云孝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 年 9 月修订)》(深证上[2014]318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281,733,5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2960 %。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81,594,3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265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9,1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08 %。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15,275,14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776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委派蔡钟山律师、蒋浩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批准了《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81,604,5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542%;反对 12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4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
2、审议并批准了《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81,604,5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542%;反对 12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4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
3、审议并批准了《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81,604,5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542%;反对 12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4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
4、审议并通过了《2014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81,604,5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542%;反对 12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4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
5、审议并批准了《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1,604,5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542%;反对 12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4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146,1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1555%;反对 12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8445 %;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
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请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1,604,5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542%;反对 12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4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146,1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1555%;反对 12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8445 %;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向银行融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1,604,5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542%;反对 12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4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包头市太阳满都拉电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1,604,5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542%;反对 12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4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146,1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1555%;反对 12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844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
9、审议并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投票表决,江平开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在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前,江平开先生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表决结果:同意 281,604,5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542%;反对 12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4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146,1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1555%;反对 12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8445 %;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
本次股东大会补选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四名,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0、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15-2017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 281,604,5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542%;反对 12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4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146,1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1555%;反对 12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8445 %;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
本次会议除逐项表决通过了上述各项议案外,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提交的《201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文详见 2015 年 4 月 9 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蔡钟山律师、蒋浩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 年 9 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