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健米业: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05-07 13: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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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AN QI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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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 所

关于金健米业股份 限

2014 年年 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健米业股份 限

湖南启元律师 所 以 简称 本所 受金健米业股份 限 以

简称 委托,对 2014 年年 股东大会 以 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 以 简称 法

股东大会规则 证监会 告[2014]46 以 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等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金健米业股份 限 章程

以 简称 章程 的相关规定,出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 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

业 认的业 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并 查和验证了 提供的 本次股东大会 关的文件 资料和 实

本所出 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 向本所保证 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 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 实和资料均

已向本所披露 向本所提供的所 资料和信息均真实 准确 完整, 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 资料 的签 和/或印章均是真实

效的, 关副本或复印件 本或原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 据 股东大会规则 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 效性发表意见,并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 所述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或合法性 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 意 按照 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 他文件 并 告 未 本所书面 意,本法律意见书 得用于 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2015 年 4 8 日, 第 届董 会第 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召

开 2014 年年 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15 年 4 10 日, 董 会在 中国证券报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告 金健米业股份 限 关于召开

2014 年年 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 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时间 地点 议案 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4 29 日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 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5 6日

9:15-15:00,通过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5 6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5 6 日 14 点在 总部 湖南常德德山

开发区崇德路 158 五楼会议 召开,会议时间 地点 议案 股东大会通

知 ,现场会议结束时间晚于网络投票

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法 股

东大会规则 及 章程 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由 董 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法 和

章程 的规定

2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限 任 海 提供的截 本次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 股票交易结束时 的股东 册,以及 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人员的股票账户 身份证明文件 相关股东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以及 海

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 限 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 提供给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并 本所律师的 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182,869,989 股,

股份总数的 28.49% 中,参 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身份验证机构负 验证

3 部 董 监 董 会秘书和 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 法

股东大会规则 及 章程 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了 股东大会通知 所

列全部议案,进行了记 投票表决,并由本所律师 股东代表 监 共 计票和监票

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项的表决结果如

1 2014 年年 报告全文及摘要 , 意 182,817,789 股, 出席会

议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议案通过

2 董 会 2014 年 工作报告 , 意 182,817,789 股, 出席会议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议案通过

3 监 会 2014 年 工作报告 , 意 182,817,789 股, 出席会议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议案通过

4 独立董 2014 年 述职报告 , 意 182,817,789 股, 出席会

议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议案通过

5 2014 年 决算及 2015 年 预算报告 , 意 182,817,789

股, 出席会议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议案通过

6 2014 年 利润 配预案 , 意 182,817,289 股, 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议案通过

7 关于 2015 年 银行借款总额的议案 , 意 182,817,789 股,

出席会议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议案通过

8 关于 2015 年 为子 提供对外担保总额的议案 , 意182,816,089 股, 出席会议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议案通过

9 关于聘请 2015 年 报告暨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 意182,817,789 股, 出席会议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议案通过

10 关于 2014 年 募集资金 放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意 182,817,789 股, 出席会议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议案通过

11 关于对湖南金健药业 限 任 进行增资的议案 , 意182,817,789 股, 出席会议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议案通过

12 关于 使用自 资金进行投资理 的议案 , 意 182,817,789 股,

出席会议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议案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 了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没 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符合 法

股东大会规则 及 章程 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 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

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法 股东大会规则 及

章程 的相关规定,合法 效

本法律意见书 本 式贰份, 本所各留 壹份

以 无 文, 页为签 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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