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定于 2015 年 5 月 6 日上午 10∶00 在苏州工业园区长阳街 133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洋律师、李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于 2015 年 4 月 10 日做出决议并于 2015 年 4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公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告中载明了会议的时间、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全体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方式、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5年5月6日在苏州工业园区长阳街133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内容。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投票记录,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6 名(包括现场会议 10 名和网络投票 16 名),代表股份 162,313,84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1.59%。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的资格
经验证,公司本次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系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公司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议案一:《关于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以 162,298,14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12,700 股反对,3,00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议案二:《关于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以 162,298,14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12,700 股反对,3,00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议案三:《关于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以 162,298,14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12,700 股反对,3,00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议案四:《关于 2014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以 162,298,14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12,700 股反对,3,00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4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议案五:《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以 162,297,04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13,800 股反对,3,00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6.议案六:《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以 162,145,64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9%,168,2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议案七:《关于公司 2014 年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议案》
以 19,827,21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12,700 股反对,3,00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4年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议案》;
8.议案八:《关于公司 2015 年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以 74,875,49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12,700 股反对,3,00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年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9.议案九:《关于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以 162,298,14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12,700 股反对,3,00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10.议案十:《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以 162,298,14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12,700 股反对,3,00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1.议案十一:《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以 162,297,04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13,800 股反对,3,00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12.议案十二:《关于 2014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以 162,296,04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13,800 股反对,4,00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4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3.议案十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以 162,298,14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12,700 股反对,3,00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4.议案十四:《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以 162,298,14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12,700 股反对,3,00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15.议案十五:《关于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以 162,297,04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16,8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16.议案十六:《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以 162,300,24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10,600 股反对,3,00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代表没有提出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