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照明: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05-07 15: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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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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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15 年 4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咨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5 月 6 日下午 13:30 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凤山路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485 号公司七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给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23,039,58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7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2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77,8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 %。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0 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持有

公司股份数 423,217,3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72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15 年 4 月 28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 15:00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1、审议《2014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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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2014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4、审议《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6、审议《2015 年度财务预算》;

7、审议《关于聘请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董事、监事年度薪酬的提案》;

9、审议《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全年担保额度的议案》;

10、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1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14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23,191,0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 %;反对 1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

2、审议通过《2014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23,191,0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 %;反对 1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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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弃权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

3、审议通过《201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423,191,0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 %;反对 1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

4、审议通过《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23,191,0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 %;反对 1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

5、审议通过《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3,170,3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 对 36,700 股, 占出席本 次股东 大会有 表决权股 份总数 的

0.01 % ; 弃 权 10,3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 %。

6、审议通过《2015 年度财务预算》

表决结果:同意 423,191,0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 %;反对 1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

7、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3,191,0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 %;反对 1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

8、审议通过《董事、监事年度薪酬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3,184,2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 %;反对 2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 ; 弃 权 10,3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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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

9、审议通过《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全年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3,191,0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 %;反对 1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

10、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3,192,2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1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3,191,0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 %;反对 1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

1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3,191,0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 %;反对 1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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