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5]天律证字第 00102 号致: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蒋敏、李军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现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4 月 9 日以公告方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议题、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等事项。经核查,上述通知公告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5 月 6 日下午 14:30 在合肥市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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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技术产业开发区望江西路 66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田明主持。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5 月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证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5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5 月 6 日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9 名,共代表股份 242,899,1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6%。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共 12 人,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4 月 29 日下午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共代表股份 230,780,4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28%。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资料,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7 名,共代表股份数 12,118,7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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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其中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并按规定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4、审议《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6、审议《关于续聘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8、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9、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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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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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在合肥市签署。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张晓健 蒋 敏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