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部分董事对全资子公司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公司部分董事拟对全资子公司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颖泰”)增资,本次增资事宜构成关联交易, 经审阅本次交易标的的相关资料及审计、评估报告,我们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交易中的审计及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具有进行审计及评估的专业能力和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
2、公司部分董事增资北京颖泰有利于公司提升整体运作效率,提升盈利能力,进一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我们同意将此关联交易事项提交于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部分董事对全资子公司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部分董事对全资子公司北京颖泰进行增资,有利于提高北京颖泰的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增加北京颖泰的资本公积,扩大经营优势,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后,北京颖泰仍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不会产生较大影响。此次关联交易的标的经具有执行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公司评估的公允市场价值为基础,并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宜。
三、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同意提名张松山先生、蒋康伟先生、王榕先生、吕立明先生、彭云辉女士、董晓明先生、于俊田先生和王加荣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盘莉红女士、武文生先生、郝颖先生、高闯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其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并没有发现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形,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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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星 盘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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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文生
2015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