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津药业: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津贴制度(2014年4月)

来源:深交所 2015-05-07 1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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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津贴制度

(2008 年 7 月 28 日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2011 年 7 月 28 日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修订,2014 年 4 月 15 日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制度,保证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能够更好地开展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监事会全体成员及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根据董事、监事产生方式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划分为:

(一) 内部董事,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以担任公司某一业务主管并负责管理有关事务的董事(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

(二)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长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股东监事,指股东提名,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

(四)职工监事,指公司在职职工,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

第四条 津贴原则: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的津贴水平综合考虑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务、责任并参考省内相同行业、相近规模的股份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津贴水平。

第五条 津贴标准:董事长、副董事长津贴为每人每月 45,000 元人民币;董事、董事会秘书津贴为每人每月 6,000 元;监事津贴为每人每月 3000 元人民币。

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津贴按月发放。计算期间为每月 1 日到该月末最后一天,并于次月 5 日准时发放。如遇支付日为休假日时,则提前一个工作日发放。公司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不得不延缓发放津贴时,应至少提前 1 日通知,并确定延缓支付日。

第七条 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公司处分、证券监管部门处分或处罚以及其他行政司法机关处罚的,董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做出扣减、停止享受津贴的处分议案,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的次月停止津贴的计算发放。

第八条 董事可以自愿放弃享受或领取津贴,被放弃的薪酬金额归入董事会经费。

第九条 内部董事、职工监事、董事会秘书除按本制度第五条规定获得津贴外,应按其在公司担任除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外的最高职务的薪资标准领取薪酬。

第十条 以上津贴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津贴于任职当日起次月计算发放。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人员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的次月停止津贴的计算发放。

第十一条 董事及董事会秘书津贴列入董事会经费预算。监事津贴列入监事会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2010 年 5 月 26 日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2011 年 7 月 28 日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修订,2014 年 4 月 15 日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第二次修订)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鼓励独立董事尽职尽责,诚信从事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审定,确保企业健康运营,根据责、权、利结合的原则,特制订《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条 津贴原则:独立董事津贴水平综合考虑独立董事的工作任务、责任等。

第三条 津贴标准: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 7.2 万元;

第四条 以上津贴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津贴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当日起次月计算按年度发放。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2008 年 9 月 5 日 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2011 年 7 月 28 日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修订,2014 年 4 月 15 日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以下简称高管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并且公司内部各岗位的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体现“责、权、利” 的统一。

(二)与业绩挂钩的原则;

(三)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五)客观、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高管人员在公司内兼任多个职务的,按其最高职务对应的薪资标准领取薪酬。

第二章 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五条 公司高管人员参照公司相同行业或相当规模企业的情况,并结合公司经营绩效确定。高管人员的年薪幅度为:3 万元-75 万元,年薪包括工资、绩效奖金等,其收入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为缴交。

第六条 对于公司引进高管人员或对公司有杰出贡献的高管人员,可适当参考引进高管人员原有的薪酬水平及高管人员对公司的贡献情况另行拟订其薪酬方案。

第七条 公司高管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公司另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工资计算期间为每月 1 日到该月末最后一天,并于次月 5 日准时发放。如遇支付日为休假日时,则提前一个工作日发放。公司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不得不延缓发放工资时,应至少提前 1 日通知,并确定延缓支付日。

第九条 下列各项费用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一)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

(二)社会保险按比例需由个人支付的部分。

(三)向公司借取的到期未归还的借款。

第十条 因公司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超额发放工资时,可以在下月工资发放时直接扣除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一条 年终按照高管人员绩效考评,发放绩效奖金。高管人员的个人绩效奖金与公司经营目标挂钩;完成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全年经营业绩情况和各岗位人员的工作绩效情况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薪酬分配方案等薪酬制定依据由人力资源部提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薪酬发放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在每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根据上年生产经营计划对公司高管人员进行考核,在不超过本办法年薪总额度范围内,具体确定各高管人员的年薪数额及发放方式。任何高管人员都不应当参与其自身薪酬的决定过程。

第十四条 对于公司引进高管人员或对公司有杰出贡献的高管人员,其个人年薪总额超过 75 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其薪酬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订,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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