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14 年 3 月 25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5 年 5 月 6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总则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保证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及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和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注册地证监局。
第二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相关涉密人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八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公司管理层、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年报编制、审议与披露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条 本工作规程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