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2014 年 3 月 25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5 年 5 月 6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突发事件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经营管理正常进行,确保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起因有内部和外部的分别,是指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的偶发事件,如经营业绩大幅增长或下滑、负面报道或分析、司法行政处罚、重大诉讼仲裁、遭受自然灾害、重大事故、重大重组、再融资、主要领导人变更、股价大幅波动、不利传言等。
第三条 突发事件管理是指公司监测、预控、评估及处理与公司相关的突发事件时所采取的态度和过程。
第四条 突发事件管理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
2、诚实、信用;
3、及时、积极;
4、公众和投资者利益放在首位;
5、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6、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公司形象的影响。
第五条 突发事件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公司董事长是突发事件管理第一责任人。公司突发事件预警评估系统和突发事件管理控制中心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主要负责,并根据突发事件性质指定相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 公司应正常开通内部突发事件预警评估系统,同时不断地监测社会环境的变化趋势,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可能威胁企业的重要信息,并对其转换为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估。
第七条 根据突发事件预警的评价结果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突发事件监测结果及突发事件预控的程度对突发事件进行确认。
第八条 突发事件管理报告程序
1、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突发事件信息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2、公司内部各部门、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分子公司突发事件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证券投资部报告与报备,并将联络人的姓名、通讯方式报备公司证券投资部、办公室。
3、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责成联络人将该突发事件写在“突发事件报告单” 上(见附件),由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第一责任人签字加盖公章,并附相关依据及资料,报送证券投资部、办公室。
4、突发事件报告义务人需同时在“突发事件报告单”中列明已知并确定的本突发事件知情人范围及人员姓名,也可就此单独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作出书面说明。
5、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报告,并按《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工作程序。
6、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的负责人等突发事件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单位或部门内部收集、整理信息的义务。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九条 突发事件一经确立,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组织资源配置,快速启动突发事件管理控制中心,成立突发事件公关小组,同时迅速将突发事件情况向监管部门汇报,并取得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
2、对公司进行自查并搜集了解公众及投资者的情绪和舆论的反应,尽可能多的、全面的掌握有关信息;
3、分析已经掌握的信息,制订突发事件管理计划,确立突发事件管理的目标、策略、工作程序、方法等;
4、统筹安排,实施突发事件管理计划;
5、形成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向监管部门及政府主管部门汇报;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突发事件影响的大小,决定是否将突发事件管理方案及结果予以公告;
7、开设突发事件管理热线,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以公司拟定的统一口径积极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8、必要时,邀请媒体来公司调研、恳谈、满足媒体报道需求,可能地让公众及投资者知道事件事故的真相。
第十条 可以邀请公正、权威、专业机构来帮助解决突发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确度。
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管理过程中的纪律:
1、恪守保密原则,有关突发事件管理工作中的情况,不准随意泄露。涉及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公开披露(若属于需公开披露的信息)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2、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决服从公司统一安排。
3、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及形象。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管理完毕后,利用评估系统对突发事件进行全面的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具体分析突发事件给公司遗留下来的不良影响,并制定有效应对策略。
第十三条 责任与惩罚
1、突发事件报告义务人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并对所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2、突发事件报告义务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公司将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若有与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不相符合的条款时,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