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龙实业:独立董事关于201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许可函

来源:深交所 2015-05-07 1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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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5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的事前许可函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根据董事会提供的有关材料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事前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公司与江西电化乐丰化工有限公司、江西博浩源化工有限公司、乐平市蓝塔化工有限公司、衢州市衢化化工有限公司等公司签署关于关联销售、采购、接受劳务等协议。鉴于以上公司为本公司关联方,故上述交易属于日常关联交易。公司位于乐平工业园区内,与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上述关联方主要为乐平工业园区企业,公司向上述关联企业销售商品和采购货物的情况符合化学工业园区的特点。本次将审议的议案中的关联交易为持续的、经常性的关联交易,交易价格将依据协议价格或市场条件公平、合理确定,我们认为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没有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关于拟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项,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等进行审计。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同意将该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许可函》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名:汪利民:陆 豫:蔡启孝:

2015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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