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龙实业”或者“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世龙实业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21 号),世龙实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5.3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46,1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5,720.70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0,419.30 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5 年 3 月 16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大华验字[2015]000113 号《验资报告》。
世龙实业已将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公司存在募集资金短期闲置的情况。
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使 用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银 行 保 本 理 财 产 品 的 议 案 》,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购买短期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且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 用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银 行 保 本 理 财 产 品 的 议 案 》,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购买短期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且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公司 2015 年 5 月 6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 用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银 行 保 本 理 财 产 品 的 议 案 》,并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使用闲 置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银 行 保 本 理 财 产 品 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交谈,查阅了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相关议案文件,对该事项的合理性、必要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世龙实业本次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八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世龙实业本次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世龙实业本次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 资 银 行 保 本 理 财 产 品 的议案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旭 曹文轩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