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龙实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15年5月)

来源:深交所 2015-05-07 14:11:1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和《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本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

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第四条 对外投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

第五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由公司集中进行。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九条 证券部投资评审小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资建议项目进行分析与论证以及对被投资单位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实地考察,并编制对外投资建议书。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的,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的实施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相关手续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对外投资进行审计监督,具体运作序参照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1、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4、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5、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总经理有权批准以下对外投资:

1、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低于 10%,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低于 10%,且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3、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 10%,且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4、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 10%,且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5、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 10%,且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超过以上任一标准,但未达到第十四条标准的对外投资,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认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本公司发布的投资管理规定,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经营管理层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七条 证券部投资立项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对外投资建议,报证券部评审小组初审。

第十八条 初审通过后,由相关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作出评价。

第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总经理通过后,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二十一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长,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定期取得并分析控股子公司季报(或月报)、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应组织对派出的董事、监事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公司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六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 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七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 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证券部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原因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提交书面报告至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条 证券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公司内审部门应对被投资单位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由董事会秘书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规定。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 100 万元的,应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可不按照本制度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前”、“达到”、“不超过”都含本数, “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5 月 6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ST世龙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