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头股份:重大仲裁进展性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05-07 1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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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30 股票简称:龙头股份 编号:临 2015-011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仲裁进展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2013 年 7 月底,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龙头股份”)收到国际棉花协会 ICA 的仲裁协议书。仲裁申请人为:境外棉花商 ICT COTTONLIMITED(以下简称“ICT”);仲裁被申请人为:龙头股份;仲裁方:国际棉花协会(以下简称“ICA”)。

截止 2015 年 4 月 28 日,公司并未收到法院就 ICT 公司向我国法院提出承认和执行国际棉花协会 ICA 的该份仲裁裁决提出申请的通知,也未进入法院相应的审查程序。根据律师的意见,公司对于国际棉花协会 ICA 的该份裁决书不承担现实赔付义务。

上述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 2013 年 8 月 1 日公司重大仲裁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3-015)以及公司 2013 年、2014 年定期报告“重要事项”中的事项概述。

二、本次仲裁事项进展情况介绍

2015 年 4 月 29 日,公司收到我国境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2015)沪二中民认(外仲)字第 1 号应诉通知书》,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即与公司法律顾问进行了沟通,公司律师对于 ICT 棉花有限公司起诉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给出书面意见如下:

1、接受公司委托后,将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

裁决的请求;

2、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承认该外国仲裁裁决的决定前,该裁决在中国领域

内的法律效力尚处于待定状态,尚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三、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仲裁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四、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2015)沪二中民认(外仲)字第 1 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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