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即关于全资子公司精华制药集团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公司”) 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子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审查并认可。独立董事认为:南通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定价公允,对公司的经营起到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作用,有利于公司提高经济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王浩、袁学礼、冯帆
2015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