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代码:603806 公司简称:福斯特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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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
目录
一、 重要提示 .............................................................. 3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 3
三、 重要事项 .............................................................. 5
四、 附录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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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林建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许剑琴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泽波
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减(%)
总资产 4,240,616,677.31 4,260,069,271.05 -0.46
归属于上市公司
3,910,458,764.03 3,802,147,345.22 2.85
股东的净资产
年初至报告期末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
-192,545,928.89 15,919,872.34 -1,309.47
现金流量净额
年初至报告期末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 738,353,798.54 460,007,759.67 60.51
归属于上市公司
108,311,418.81 102,549,021.50 5.62
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扣除非经
98,780,030.17 99,520,100.48 -0.74
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
加权平均净资产
2.81 5.25 减少 2.44 个百分点
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0.27 0.30 -10.00
(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
0.27 0.30 -10.00
(元/股)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本期金额 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11,651.83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
879,792.50
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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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
-200,000.00
和支出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
10,533,890.49 银行理财产品收益
项目
所得税影响额 -1,693,946.18
合计 9,531,388.64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股东总数(户) 24,510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有限售 质押或冻结情况
期末持股
股东名称(全称) 比例(%) 条件股份数 股东性质
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量
临安福斯特实业投资 226,290,000 56.29 226,290,000 境内非国有
无
有限公司 法人
林建华 85,500,000 21.27 85,500,000 无 境内自然人
临安同德实业投资有 30,210,000 7.51 30,210,000 境内非国有
无
限公司 法人
胡菲 400,000 0.10 未知 境内自然人
折霜炯 315,727 0.08 未知 境内自然人
唐润冰 300,077 0.07 未知 境内自然人
姜仁刚 248,482 0.06 未知 境内自然人
张欣洪 247,367 0.06 未知 境内自然人
陈吓桃 232,200 0.06 未知 境内自然人
高厚平 228,000 0.06 未知 境内自然人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股份种类及数量
股东名称
的数量 种类 数量
胡菲 4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400,000
折霜炯 315,727 人民币普通股 315,727
唐润冰 300,077 人民币普通股 300,077
姜仁刚 248,482 人民币普通股 248,482
张欣洪 247,367 人民币普通股 247,367
陈吓桃 232,200 人民币普通股 232,200
高厚平 228,000 人民币普通股 228,000
雷涛 2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200,000
沈海 174,400 人民币普通股 174,400
靳国栋 170,800 人民币普通股 170,800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公司股东临安福斯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林建华先生控制的企业。其余股东公司未知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及一致行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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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与期初比较,本期末
(1)货币资金较期初增长 14,605.89 万元,增长 97.09%,主要系本期银行理财产品到期赎回所
致。
(2)应收账款较期初增加 27,126.45 万元,增长 42.85%,主要系销售规模扩大所致。
(3)预付款项较期初减少 735.55 万元,下降 34.23%,系向供应商预付款项减少所致。
(4)其他应收款较期初增加 253.90 万元,增长 126.02%,主要系支付常熟市土地交易所购置土
地押金及应收出口退税增加所致。
(5)递延所得税资产较期初增加 1,107.46 万元,增长 34.42%,系本期资产减值准备的可抵扣暂
时性差异增加所致。
(6)其他非流动资产较期初增加 750.63 万元,增长 47.62%,系本期工程设备采购预付款增加所
致。
(7)短期借款减少 911.73 万元,下降 100%。系本期归还借款所致。
(8)应付票据较期初增加 493.00 万元,增长 704.29%,系本期应付设备采购款开具银行承兑汇
票增加所致。
(9)应付账款较期初减少 14,037.33 万元,下降 40.37%,系应付供应商材料款减少所致。
(10)应付职工薪酬较期初减少 747.32 万元,下降 47.3%,系本期支付 2014 年职工年终奖金所
致。
(11)应交税费较期初增加 3,306.75 万元,增长 307.39%,主要系本期应交 2015 年一季度企业
所得税所致。
3.1.2 损益指标与上年同期(2014 年 1-3 月)比较,本期
(1)营业收入同比增加 27,834.60 万元,增长 60.51%,系受益于光伏行业整体回暖的趋势,公
司主导产品 EVA 胶膜和背板的销售规模扩大所致。其中 EVA 胶膜营业收入 67,527.71 万元,背板
营业收入 5,524.48 万元。
(2)营业成本同比增加 21,508.54 万元,增长 73.83%,主要系公司主导产品 EVA 胶膜和背板的
销售规模扩大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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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营业税金及附加同比增加 203.56 万元,增长 220.96%,主要系本期销售规模扩大应缴增值
税增加所致。
(4)财务费用同比增加 393.46 万元,增长 271.3%,主要系报告期内受美元汇率影响汇兑损失增
加所致。
(5)资产减值损失同比增加 5,336.63 万元,增长 396.54%,主要系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增加所致。
(6)投资收益同比增加 717.34 万元,增长 213.46%,系银行理财产品收益增加所致。
(7)营业外收入同比增加 45.27 万元,增长 50.43%,系报告期内收到各类政府补助款增加所致。
(8)营业外支出同比减少 43.96 万元,下降 63.27%,主要系债务重组损失减少所致。
3.1.3 现金流量指标与上年同期(2014 年 1-3 月)比较,本期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减少 20,846.58 万元,下降 1309.47%,主要系本期销售
规模扩大支付的材料款增加及由于下游客户资金面较紧影响销售货款的回款所致。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加 5,209.29 万元,主要系本期内银行理财产品到期赎
回增加所致。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5,122.10万元,主要系本期内归还银行借款减少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如
未
如未
能
能及
及
时履
时
是否 是否 行应
履
承诺 承诺 承诺时间 有履 及时 说明
承诺背景 承诺方 行
类型 内容 及期限 行期 严格 未完
应
限 履行 成履
说
行的
明
具体
下
原因
一
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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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划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等股份。
(2)福斯特上市后六个月内,
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因派发现金股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福
斯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六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
四个月内,本公司及发行人实
临安福斯 际控制人林建华先生拟减持
与首次公 2014 年 3
股份限 特实业投 所持部分发行人股票,合计减
开发行相 月 5 日至 是 是
售 资有限公 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本次公
关的承诺 长期
司 开发行后总股本的 5%,减持价
格(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
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上述二十四个月期限届
满后,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
时,将以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
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减持;
(5)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
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
行人予以公告,并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通过非二级市场集中
竞价交易的方式直接或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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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发行人股份,本公司不将
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通过其
他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
发行人从事相同、相似业务或
其他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
第三方。如拟进行该等转让,
将事先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在
董事会决议同意该等转让后,
方可转让。
临安福斯特实业投资有限公
司承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的,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
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除
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
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
与首次公 (2)福斯特上市后六个月内, 2014 年 3
股份限 林建华、
开发行相 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月 5 日至 是 是
售 张虹
关的承诺 收盘价(因派发现金股利、送 长期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福斯
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六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
四个月内,本人及发行人控股
股东福斯特实业拟减持所持
部分发行人股票,合计减持数
量不超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
行后总股本的 5%,减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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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
处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上述二十四个月期限届
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
时,将以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
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减持;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
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
人予以公告,并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6)如通过非二级市场集中
竞价交易的方式直接或间接
出售发行人股份,本人不将所
持发行人股份(包括通过其他
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发
行人从事相同、相似业务或其
他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第
三方。如拟进行该等转让,将
事先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在董
事会决议同意该等转让后,方
可转让。
林建华及其配偶张虹承诺,未
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的,其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
自动延长 6 个月。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
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与首次公 临安同德 2014 年 3
股份限 回购该等股份。
开发行相 实业投资 月 5 日至 是 是
售 (2)福斯特上市后六个月内,
关的承诺 有限 长期
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因派发现金股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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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福
斯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六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
四个月内,本公司拟减持所持
部分发行人股票,累计减持数
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
股票数量的 42%(其中,前十
二个月内拟减持数量不超过
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
的 25%),减持价格(因派发
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的发行价;
(4)上述二十四个月期限届
满后,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
时,将以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
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减持;
(5)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
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
行人予以公告,并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通过非二级市场集中
竞价交易的方式直接或间接
出售发行人股份,本公司不将
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通过其
他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
发行人从事相同、相似业务或
其他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
第三方。如拟进行该等转让,
将事先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在
董事会决议同意该等转让后,
方可转让。
临安同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承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的,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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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
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
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
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
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依法回
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
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
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回购
价格为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
格与发行价格的孰高者。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杭州福斯
与首次公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2014 年 3
特光伏材
开发行相 其他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月 5 日至 是 是
料股份有
关的承诺 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 长期
限公司
偿投资者损失。
未来如公司新聘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需待拟聘任人
员明确表示同意并愿意督促
本公司持续履行上述承诺的
意见后,本公司方可聘任。
本公司和相关各方应在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
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被证券监管部
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当日就
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
公告后每 5 个交易日定期公告
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
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订和进
展情况。
若本公司上述回购新股、赔偿
损失承诺未及时履行,将采取
以下对本公司的约束措施:
a.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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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
b.如本公司未能按照承诺回
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不足部分将全部由控股股东
购回。如控股股东未按照其作
出的承诺购回,本公司将在控
股股东逾期后 20 个工作日内
督促其履行购回义务,对其采
取必要的法律行动(包括但不
限于提起诉讼),并及时披露
进展情况;
c.如本公司未能按照承诺赔
偿投资者损失,不足部分将全
部由控股股东赔偿。如控股股
东未按照其作出的承诺赔偿
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控股
股东逾期后 20 个工作日内督
促其履行赔偿义务,对其采取
必要的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
于提起诉讼),并及时披露进
展情况。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在证券监管部门
或司法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
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
工作日内,本公司作为发行人
的控股股东,将督促发行人依
临安福斯
与首次公 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2014 年 3
特实业投
开发行相 其他 新股(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月 5 日至 是 是
资有限公
关的承诺 部新股及因送股、资本公积金 长期
司
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该等新股
之派生股份)。如发行人未能
按照其承诺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的,不足部分将
全部由本公司予以购回,购回
价格为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
格与发行价格的孰高者,并应
在发行人对本公司提出要求
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启动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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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程序。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如发行人未能
按照其承诺赔偿投资者损失
的,不足部分将全部由本公司
在发行人对本公司提出要求
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赔
偿。
本公司和相关各方应在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
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被证券监管部
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当日就
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
公告后每 5 个交易日定期公告
相应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
方案的制订和进展情况。
本公司同意接受以下约束措
施:
如本公司未按已作出的承诺
购回发行人承诺回购但未能
回购的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
或者本公司未按已作出的承
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
公司将在中国证劵监督管理
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且发行人有权按照本公
司对投资者的应赔偿金额相
应扣减其应向本公司派发的
分红并直接支付给投资者,作
为本公司对投资者的赔偿。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林建华
与首次公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2014 年 3
(公司实
开发行相 其他 律责任。 月 5 日至 是 是
际控制
关的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长期
人)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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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损失。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
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对上
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
后五个工作日内,督促发行人
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及因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该等新
股之派生股份),回购价格为
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与发
行价格的孰高者。
本人和相关各方应在公司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被证券监管部门
或司法机关认定的当日就该
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公
告后每 5 个交易日定期公告相
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
偿损失的方案的制订和进展
情况。
本人同意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如本人未按已作出的承诺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
在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且
发行人有权按照本人对投资
者的应赔偿金额相应扣减其
应向本人派发的分红并直接
支付给投资者,作为本人对投
资者的赔偿。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
杭州福斯
与首次公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收 2014 年 3
特光伏材
开发行相 其他 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 月 5 日至 是 是
料股份有
关的承诺 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 长期
限公司
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公积
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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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
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
应进行调整,下同;以下称
“启动条件”),则公司应启
动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
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
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
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
的方式。
(1)公司回购
本公司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
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
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
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
股份总数的 2%,回购后公司的
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
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
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
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
投赞成票。
本公司控股股东福斯特实业、
实际控制人林建华、股东同德
投资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
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
议投赞成票。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
持
本公司控股股东福斯特实业、
实际控制人林建华将自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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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
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
然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本
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
不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数
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
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
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
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
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
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将自稳定股价
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
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本公司
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
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公司股
份的资金不少于其本人上一
年度自本公司领取的现金薪
酬的三分之一、不超过二分之
一,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
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
持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
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
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未来如公司新聘董事(独立董
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需
待拟聘任人员作出接受公司
股价稳定措施及相关具体方
案约束的承诺后,本公司方可
聘任。
3、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程序: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
价格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的
五个工作日内制订或要求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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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
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
具体方案,在履行完毕相关内
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
程序(如需)后实施,并按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
公告。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实施
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
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股价
稳定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
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
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条件,则
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
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
关义务。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
若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条件
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订
的稳定股价方案即刻自动重
新生效,本公司、控股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
任主体继续履行稳定股价方
案;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
并实施新的稳定股价方案,直
至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
实现。
4、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
一情形,则视为本次股价稳定
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
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
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
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
合上市条件。
5、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方案
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
司股价具体方案涉及公司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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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
股票,如福斯特实业、林建华
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
诺,则公司有权自稳定股价方
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届
满后将公司对福斯特实业、林
建华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
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
司股价具体方案涉及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
票,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则公司有权自稳定股价方案
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届满
后将其自公司领取的现金薪
酬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
义务。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
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
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
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
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
而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
林建华 任。
2011 年 8
解决同 (公司实 2.对本人下属的除发行人及
其他承诺 月 2 日至 是 是
业竞争 际控制 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全
长期
人) 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企
业,本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
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
以及本人控股地位使该等企
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人相
同的义务,保证不与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
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
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临安福斯 1.本方及本方控制的除发行
2011 年 8
解决同 特实业投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
其他承诺 月 2 日至 是 是
业竞争 资有限公 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
长期
司 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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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
控股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
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
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
而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
2.对本方下属的除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全
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企
业,本方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
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
以及本方控股地位使该等企
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方相
同的义务,保证不与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
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
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
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建华
日期 2015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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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
四、 附录
4.1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15 年 3 月 31 日
编制单位: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项目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296,487,873.04 150,428,930.24
结算备付金
拆出资金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
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 663,140,831.47 636,631,663.89
应收账款 904,383,664.59 633,119,195.12
预付款项 14,130,742.19 21,486,233.32
应收保费
应收分保账款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应收利息 464,547.95 227,260.27
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 4,553,761.13 2,014,731.08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存货 373,691,840.28 481,524,245.96
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 1,409,365,478.69 1,783,938,907.12
流动资产合计 3,666,218,739.34 3,709,371,167.00
非流动资产:
发放贷款及垫款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 10,000,000.00 10,000,000.00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368,156,025.42 367,099,421.07
在建工程 32,800,329.85 28,481,918.08
工程物资
固定资产清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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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
油气资产
无形资产 95,717,114.70 95,872,509.70
开发支出
商誉
长期待摊费用 1,205,805.16 1,306,570.39
递延所得税资产 43,250,589.57 32,175,944.75
其他非流动资产 23,268,073.27 15,761,740.06
非流动资产合计 574,397,937.97 550,698,104.05
资产总计 4,240,616,677.31 4,260,069,271.05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9,117,310.00
向中央银行借款
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拆入资金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
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 5,630,000.00 700,000.00
应付账款 207,383,361.31 347,756,674.81
预收款项 24,187,491.15 27,180,338.20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应付职工薪酬 8,325,320.95 15,798,522.61
应交税费 43,825,111.60 10,757,619.73
应付利息
应付股利
其他应付款 20,080,499.73 25,426,333.41
应付分保账款
保险合同准备金
代理买卖证券款
代理承销证券款
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309,431,784.74 436,736,798.76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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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
专项应付款
预计负债
递延收益 20,726,128.54 21,185,127.07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 20,726,128.54 21,185,127.07
负债合计 330,157,913.28 457,921,925.83
所有者权益
股本 402,000,000.00 402,000,000.00
其他权益工具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资本公积 1,511,830,942.21 1,511,830,942.21
减:库存股
其他综合收益
专项储备
盈余公积 206,537,841.46 206,537,841.46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 1,790,089,980.36 1,681,778,561.5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3,910,458,764.03 3,802,147,345.22
少数股东权益
所有者权益合计 3,910,458,764.03 3,802,147,345.22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4,240,616,677.31 4,260,069,271.05
法定代表人: 林建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许剑琴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泽波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15 年 3 月 31 日
编制单位: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项目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274,533,230.19 144,826,529.4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 522,446,308.57 464,033,582.59
应收账款 694,799,833.16 518,613,749.84
预付款项 34,229,077.66 25,471,619.68
应收利息 464,547.95 227,260.27
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 4,897,745.25 2,702,05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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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
存货 343,535,776.95 425,022,696.39
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 1,403,322,994.05 1,750,069,420.00
流动资产合计 3,278,229,513.78 3,330,966,916.27
非流动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 59,535,336.52 59,535,336.52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265,194,505.89 261,270,674.34
在建工程 32,800,329.85 28,481,918.08
工程物资
固定资产清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
油气资产
无形资产 81,522,118.56 81,588,908.29
开发支出
商誉
长期待摊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37,985,360.66 28,651,801.33
其他非流动资产 17,884,116.47 15,427,956.60
非流动资产合计 494,921,767.95 474,956,595.16
资产总计 3,773,151,281.73 3,805,923,511.43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9,117,310.00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 5,630,000.00 700,000.00
应付账款 173,982,067.24 298,819,964.56
预收款项 22,688,979.80 26,331,497.89
应付职工薪酬 5,110,173.29 9,597,113.82
应交税费 36,168,230.51 3,638,251.62
应付利息
应付股利
其他应付款 19,717,694.33 25,157,011.80
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263,297,145.17 373,361,14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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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专项应付款
预计负债
递延收益 19,633,506.91 20,056,812.94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 19,633,506.91 20,056,812.94
负债合计 282,930,652.08 393,417,962.63
所有者权益:
股本 402,000,000.00 402,000,000.00
其他权益工具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资本公积 1,511,830,942.21 1,511,830,942.21
减:库存股
其他综合收益
专项储备
盈余公积 206,510,579.26 206,510,579.26
未分配利润 1,369,879,108.18 1,292,164,027.33
所有者权益合计 3,490,220,629.65 3,412,505,548.8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3,773,151,281.73 3,805,923,511.43
法定代表人: 林建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许剑琴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泽波
合并利润表
2015 年 1—3 月
编制单位: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项目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一、营业总收入 738,353,798.54 460,007,759.67
其中:营业收入 738,353,798.54 460,007,759.67
利息收入
已赚保费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二、营业总成本 625,850,415.75 345,959,947.90
其中:营业成本 506,408,157.20 291,322,73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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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
利息支出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退保金
赔付支出净额
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
保单红利支出
分保费用
营业税金及附加 2,956,791.51 921,227.02
销售费用 8,486,390.90 9,481,257.54
管理费用 35,790,106.48 29,326,618.76
财务费用 5,384,864.69 1,450,269.22
资产减值损失 66,824,104.97 13,457,836.65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
列)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10,533,890.49 3,360,483.47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
益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123,037,273.28 117,408,295.24
加:营业外收入 1,350,442.86 897,748.50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减:营业外支出 255,196.81 694,748.42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124,132,519.33 117,611,295.32
减:所得税费用 15,821,100.52 15,062,273.82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108,311,418.81 102,549,021.5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08,311,418.81 102,549,021.50
少数股东损益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
额
(一)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
收益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
产的变动
2.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
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
(二)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
益
1.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以后将重分类
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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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
3.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
融资产损益
4.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效部分
5.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6.其他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七、综合收益总额 108,311,418.81 102,549,021.5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108,311,418.81 102,549,021.50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八、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7 0.30
(二)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27 0.30
法定代表人: 林建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许剑琴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泽波
母公司利润表
2015 年 1—3 月
编制单位: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项目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一、营业收入 606,140,278.66 392,325,148.49
减:营业成本 424,905,996.19 252,314,641.22
营业税金及附加 1,536,986.48 686,537.61
销售费用 6,115,913.66 7,346,812.59
管理费用 28,318,469.30 23,404,951.22
财务费用 4,507,669.88 1,529,841.54
资产减值损失 62,647,034.87 7,950,717.70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
列)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10,351,940.44 3,360,483.47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
益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88,460,148.72 102,452,130.08
加:营业外收入 1,028,957.86 823,656.00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减:营业外支出 200,000.00 694,748.42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89,289,106.58 102,581,037.66
减:所得税费用 11,574,025.73 12,791,095.81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77,715,080.85 89,789,941.85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一)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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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
益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
的变动
2.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
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
(二)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以后将重分类进
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
资产损益
4.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效部分
5.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6.其他
六、综合收益总额 77,715,080.85 89,789,941.85
七、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二)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法定代表人: 林建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许剑琴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泽波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15 年 1—3 月
编制单位: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项目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374,269,524.10 461,272,977.44
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
收到再保险业务现金净额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
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
收到的税费返还 1,706,941.48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2,208,744.49 1,212,652.64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378,185,210.07 462,485,630.08
27 / 30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493,956,533.43 353,979,869.05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26,206,714.07 21,624,736.97
支付的各项税费 34,272,298.77 54,049,723.73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6,295,592.69 16,911,427.99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570,731,138.96 446,565,757.7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92,545,928.89 15,919,872.34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5,610,806.96 3,360,483.47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 34,326.92
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
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406,400,000.00 9,100,000.00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412,010,806.96 12,494,810.39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 20,888,887.44 17,165,813.85
产支付的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
质押贷款净增加额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
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505,200,000.00 161,500,000.00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526,088,887.44 178,665,813.85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4,078,080.48 -166,171,003.46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
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16,612,350.72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95,840,000.00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112,452,350.72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9,117,310.00 172,161,523.56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48,866.42 484,006.43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
利润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1,126,000.00 1,32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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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0,292,176.42 173,965,529.99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292,176.42 -61,513,179.27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2,300,871.41 -713,134.88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319,217,057.20 -212,477,445.27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721,478,930.24 436,725,878.87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402,261,873.04 224,248,433.60
法定代表人: 林建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许剑琴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泽波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15 年 1—3 月
编制单位: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项目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294,093,827.93 381,975,281.85
收到的税费返还 1,706,941.48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2,675,733.46 823,161.18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298,476,502.87 382,798,443.03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435,303,844.10 324,003,533.29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16,241,417.95 13,472,036.77
支付的各项税费 13,243,558.15 39,713,129.68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6,078,582.07 13,931,267.46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480,867,402.27 391,119,967.2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82,390,899.40 -8,321,524.17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5,428,856.91 3,360,483.47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 34,326.92
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
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351,500,000.00 9,100,000.00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356,928,856.91 12,494,810.39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 19,377,357.99 13,709,557.52
产支付的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
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445,500,000.00 148,700,000.00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464,877,357.99 162,409,557.5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7,948,501.08 -149,914,7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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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16,612,350.72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95,840,000.00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112,452,350.72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9,117,310.00 172,161,523.56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48,866.42 484,006.43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1,126,000.00 1,320,000.00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0,292,176.42 173,965,529.99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292,176.42 -61,513,179.27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2,287,722.32 -713,134.88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302,919,299.22 -220,462,585.45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683,226,529.41 410,745,191.44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380,307,230.19 190,282,605.99
法定代表人: 林建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许剑琴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泽波
4.2 审计报告
若公司季度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公司还应当披露
审计报告正文。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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