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卫国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聘任卫国担任副总经理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副总经理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等符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要求;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之情形。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聘任卫国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陈勇、包新民、陈昆
2015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