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15 证券简称:弘讯科技 公告编号:2015-021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诉讼结果:判决生效履行。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否
一、 本次诉讼的有关情况
原告:雷神机电科技(宁波)有限公司(下称“原告”、“雷神”)
被告: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弘讯科技”、“本公司”或“公司”)
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雷神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4]浙甬商外初字第35号)相关诉讼材料。本次诉讼涉及金额:原告首次提出诉讼请求金额为24,111,740.00元,后变更为30,000,000元,后再次变更为5,500,000元。
案件详细内容已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七、(三)未决诉讼风险”、“第四节风险因素”之“九、未决诉讼风险”、“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之“九、(一)或有事项”和“第十五节其他重要事项”之“三、诉讼及仲裁事项”部分进行披露。
二、 判决情况及判决履行情况
(一)一审判决结果
2015 年 4 月 3 日,公司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甬商外初字第3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解除雷神与公司于 2009 年 2 月26 日签订的《代理合同》;2.公司支付雷神违约金 5,100,000 元;3.雷神返还公司预付款 135,000 元,退货款 465,000 元,合计 600,000 元;上述第 2、3 项相抵后,公司应支付雷神 4,500,000 元,应于判决生效日七日内履行;4.驳回雷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0,300 元,由雷神与公司分别承担 7,500 元,42,800元。具体内容详见已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二)一审判决后,公司经组织相关人员对此案进行审慎评估后决定不再提起上诉。公司已依判决结果履行了支付义务,共计支付 4,500,000 元及案件受理费用 42,800 元。
三、 控股股东关于涉及公司民事赔偿的有关承诺及履行
公司控股股东Red Factor Limited,实际控制人熊钰麟和周珊珊就上述诉讼事宜已共同出具《关于公司与雷神机电科技(宁波)有限公司诉讼事宜的承诺函》:“如弘讯科技因上述诉讼事宜应向雷神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或承担的其他经济责任合计超过人民币350万元,该等超出部分由Red Factor Limited、熊钰麟和周珊珊承担,如弘讯科技已经先行承担该等责任的,弘讯科技有权要求Red FactorLimited、熊钰麟和周珊珊就超出部分进行补偿。”
该承诺已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相关章节及《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控股股东Red Factor Limited根据上述承诺,将于5月15日前向公司支付超出人民币350万元的部分,即人民币100万元。
四、 判决结果的履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该判决结果的履行已反映于2014年度财务报表中,不影响2015年财务报表。
五、 备查文件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浙甬商外初字第35号]。
特此公告。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