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博元:关于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说明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4-30 17: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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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56 证券简称:*ST博元 公告编号:临2015-060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08日收到贵

局《关于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2014]38

号),公司结合2014年度审计,针对要求核查的内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核查情

况说明如下:

一.裕荣华银行收付交易

珠海裕荣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荣华”)财务资料记载了以下交易(1)

2011年4月29日收回东莞市景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38400万元;(2)2011年5月

25日从中信银行东莞星河支行账户转账 38400万元至裕荣华建行深圳中心区支行账

户;(3)2011年8月1日从深圳宝生村镇银行账户转账39000万元至裕荣华建行深圳

中心支行账户;(4)2011年9月26日向深圳市利明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付款1000

万元;(5)2011年10月31日向工行上海分行付款3215.83万元;(6)2011年12月13

日向控股股东珠海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泰”)付款 1302.17万元;

(7)2011年12月13日向华信泰付款33482万元。

经查相关银行流水,财务资料记载的以上交易未真实发生,上述(1)、(2)、

(3)记载的交易不影响财务报表数据;(4)、(5)、(6)、(7)所记载的交易

金额合计39000万与银行流水记录的付款给华信泰39000万金额一致,(5)所记载的

交易为华信泰收到款项代付给工行上海分行,2014年工行询证函回函金额与账面记

录一致,上述交易不实不影响财务数据认定。

二、银行承兑汇票买入、背书

公司及其子公司珠海信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信实”)财

务资料记载了以下交易(1)2011年12月,珠海信实向珠海青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珠海青禧”)购买了银行承兑汇票37张,票面金额合计为 34705万元。(2)

2012年5月向天津同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同杰”)购买银行承兑汇票36

张,票面金额合计为35500万元;向天津同杰支付银行承兑汇票30张,票面金额合计

28565万元,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6200.03万元。(3)2012年9月、10月期间,收到

天津同杰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44张,票面金额合计为36455.83万元;将36张银行承

兑汇票背书给天津同杰,票面金额合计35500万元。(4)2013年2月,将44张银行承

兑汇票背书给天津同杰,票面金额合计为36455.83万元,收到天津同杰背书的银行

承兑汇票37张,票面金额合计37000万元。(5)2013年6月,将37张银行承兑汇票背

书给天津同杰,票面金额合计为37000万元,收到天津同杰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40

张,票面金额合计37800万元.(6)2013年11、12月期间将28张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

4家公司,票面金额合计为25800万元,形成预付账款。(7)2013年12月将12张银行

承兑汇票背书给2家公司,票面金额合计为12000万元。

经查珠海信实建行账户流水,财务记录(1)事项为华信泰分37笔转入资金33482

万,每收到一笔款项即转付给珠海青禧用于购买票据(2)记录的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6200.03万元,经查银行流水有同等金额转出,公司财务凭证后附的银行原始票据所

记单位为江苏蔚龙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记账单位不一致;主要原因如下:

2012年5月,经珠海青禧引介,公司向天津同杰购买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6200.03

万元依据依据天津同杰的指定转给江苏蔚龙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7)

记录的购买票据、票据背书事项,因截至2014年末票据均已背书,我们包括审计机

构查看了公司提供的2011-2014年所有票据复印件,存在票据信息不完整的情况,同

时向银行申请查阅银行承兑汇票的完整背书信息,但未未得到相关银行许可。

特此公告。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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