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作为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
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1、关于担保事项
滨印集团现系公司第三大股东,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较强,财务状
况良好,银行信用等级为 AA-。为支持公司发展,滨印集团多年来一直单方面向我公
司提供担保,截止 2015 年 3 月底累计为我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 7,500 万元人民币,
现因其发展需要对我公司提出的担保需求实际为互相担保,且其对公司担保额大于公
司为其提供的担保额度,对公司来说担保风险度较低,未发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在董事会表决中,关联董事按照规定进行了回避。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
行业形势以及当前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降低
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此项议案并应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审议程序
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各项议案时所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仅为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公司独立董事所发表
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2015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