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博元: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就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5-05-05 09: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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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董事会就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所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特就对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发表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原文如下:

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

1.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博元投资逾期借款及利息 41,297.83 万元,201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9,885.32 万元,流动负债大于流动资产48,863.39 万 元 ,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4,638.99 万 元 , 净 资 产-38,686.09 万元,上述情况表明博元投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对深圳市飞来福进出口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余额1,177.04 万元,我们对该款项实施函证、询问等程序,未能收到询证函回函,我们无法判断该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及其可收回金额;2014 年博元投资分别对华矿商贸(天津)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中金阿尔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深圳前海中金国融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投资 1,300.00 万元、3,000.00 万、3,000.00万,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长期股权投资,我们执行了询问、函证等程序,但无法判断博元投资对上述单位的出资是否真实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博元投资投资的江苏金泰天创汽车销售公司因本期丧失控制权转为权益法核算,我们无法判断该公司 2013 年末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 6,068.05 万元是否真实及其可收回金额。

3.博元投资 2011-2014 年度使用股改业绩承诺资金购买应收票据,累计形成利润 4,575.14 万元、递延收益 320.90 万元,其中 2014 年度形成利润 317.40万元、递延收益 320.90 万元。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应收票据已全部背书转让,我们未能取得被背书方的询证函回函,未能获取应收票据出票银行的完整背书信息,因此无法判断应收票据及其置换业务的真实情况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4.博元投资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通报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函》(上证公函【2015】0262 号),截至审计报告日,相关部门对博元投资立案调查尚未有最终结论,我们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博元投资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

由于存在上述情况,同时我们也无法通过其他程序就管理层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无法判断博元投资管理层继续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审计意见

由于“三、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段所描述事项的重要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基础,因此,我们不对博元投资2014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向本公司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 2014 年年度审计报告,其审计意见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对此我们表示认同。希望公司董事会认真研究,尽早解决公司目前面临的问题,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张晓丹

王 辉

曹 昱

二零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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