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08 号),庞大集团(以下简称“庞大
集团”、“公司”、“上市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向 7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618,556,701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8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999,999,999.85 元,扣除发行费用 47,00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52,999,999.85 元。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14)验字第 60604719_A03
号《验资报告》。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作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海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
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庞大集团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
工作出具本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自 2014 年 11 月 19 日完成非公开发行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持
续督导期”),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庞大集团的持续督导工作内容如下:
序号 事项 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
保荐机构已建立了健全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1 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
和相应的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 保荐机构与公司已签订《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
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 限公司与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庞大汽贸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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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 荐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
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 期间的权利义务,并将协议上报上海证券交易
券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 保荐代表人于 2014 年 12 月 17 日对公司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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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 年度现场检查工作,通过走访、访谈、抽取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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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督导工作 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对公司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17 日之间的如下事项进行了
逐项检查:
(1)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查阅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会议通
知、议案以及决议等资料,重点关注上述会议
召开方式与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2)三会运作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
事务代表等人员了解报告期内公司三会运作情
况,并查阅相关文件
(3)信息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现
场检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
人员了解了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4)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获取主要的客户合同
、供应商合同及关联交易合同,同时查阅了公
司三会会议资料,并对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
事务代表就公司独立性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进行了访谈
(5)募集资金使用:查阅庞大集团募集资金验
资报告、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庞大集团全
资子公司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庞大乐业增资后的营业执
照、募集资金所用购车明细、银行对账单等相
关凭证;同时核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
记录及公告
(6)关联交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
代表等人员了解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
况,获取主要关联交易合同,并查看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7)对外担保:获取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相关股
东大会决议及公告,并查看公司对子公司担保
余额情况
(8)经营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
代表等人员了解了在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并
查看了公司定期报告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
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
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
4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非发生须未发生按
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
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或违背承
公告
诺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
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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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
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
2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
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
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级管理人员未发生不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
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6 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
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切实履行了所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做出的各项承诺
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
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
议事规则、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的
7 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执行情况,非发现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
的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
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内控管理制度的实施和有效
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
8 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
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
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
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
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
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9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
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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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者在规定期限内
交易所报告
进行事后审阅,上市公司给予了密切配合,并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 根据保荐机构的建议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适
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 当地调整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
11 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
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
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3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
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12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
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生该等情况
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
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庞庆华先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生及包头信达民、18 名自然人股东出具的《放
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
弃竞争与利益冲突承诺函》及与公司签署的《避
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13 免同业竞争协议》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应向上海交易所报告的未履
告
行承诺的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
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
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
保荐机构通过互联网检索等方式持续关注持续
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督导期内媒体对公司的负面报道
14 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内公共传媒上未出现公司
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
的重大负面市场传闻
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
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
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
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
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未发生该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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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 项
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
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
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
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
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 保荐机构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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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按照计划完成现场检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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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作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
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未发生该等事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 项
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 对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荐机构认为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
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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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
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 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
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 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违
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 规使用的情况
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瑞银证券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
露文件进行了审阅和审查,具体披露文件及核查情况如下:
公告日期 公告编号 披露信息 审阅情况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
2014-066 1、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
动公告
内容及格式是否合法合
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2014-067 规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审阅公告的内容是否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
- 真实、准确、完整,确
书
保披露内容不存在虚假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庞大汽贸集团股
2014-11-19 - 大遗漏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
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3、审查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庞大汽
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 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
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 4、审查股东大会、董事
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
- 验资报告 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提
案与表决程序是否符合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章程
2014-068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4-11-25
2014-069 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5
2014-07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2014-071
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2014-072
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
2014-073
财产品的公告
关于召开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2014-074
大会的通知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
-
料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关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鉴证报告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庞大汽
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
-
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事项之核查
意见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庞大汽
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
-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之
核查意意见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庞大汽
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
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事项之核查意见
- 公司章程(2014 修订)
2014-11-26 2014-075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
2014-076
告
2014-12-12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
-
法律意见书
庞大集团: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
2014-12-13 2014-077
的公告
2014-12-20 2014-078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2014-079 关于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2014-12-27
2014-080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6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上市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交易所相关规则
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