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 2015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经审阅吴卫宏先生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吴卫宏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情形;无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上述董事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吴卫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请董事会将此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江波、徐勇、柳絮、叶鹏智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