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亿实业: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4-28 13: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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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002 股票简称:晋亿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015号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46 号)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晋亿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

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 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 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 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

权。 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

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

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1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持有自己的股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审议影响

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自己的

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

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 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 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照 实 际持有 人 意思表 示 进行申 报 的 除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 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

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的会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2

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

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除上述部分条款调整外其余条款本次不作修订,修

改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与未作修改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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