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4 年度履职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和
《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2014 年度,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现对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一年来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崔劲、李晓磊及董事王建
军 3 名董事组成,由独立董事崔劲担任召集人。
二、会议召开情况
2014 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 5 次会议。
1、2014 年 1 月 4 日,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1)《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具体方案(修订)的议案》;
(2)《关于<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
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3)《关于公司与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星润煤焦有
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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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的议案》;
(4)《关于签署<关于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拥有标的资产权
益部分之盈利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及<关于山西星润煤焦有限公司拥
有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吉县盛平煤业有限公司采矿权权益之盈利补偿协
议的补充协议>的议案》;
(5)《关于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有限公司签署<关于阳泉
市燕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关于阳泉市
上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及<关于阳泉市上
社二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议案》;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
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修订)》。
2、2014 年 3 月 18 日,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二○一三年度履职报告》;
(2)《二○一三年度财务报告》;
(3)《关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二○一三年度
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4)《关于聘任公司二○一四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5)《二○一三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6)《二○一三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7)《二○一四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案》;
(8)《关于公司关联人及关联法人认定情况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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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二○一四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10)《二○一三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3、2014 年 4 月 28 日,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二○一四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
4、2014 年 8 月 13 日,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二○一四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5、2014 年 10 月 27 日,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1)《二○一四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2)《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议案》;
(5)《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6)《二○一四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
三、2013 年度报告主要工作
1、在 2013 年报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审阅了公司编制的财
务会计报表,认为公司财务会计报表能够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
2、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了公司 2013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书面督促其在约
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3、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了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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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报表,认为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的
整体情况。
四、2014 年度主要工作情况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4 年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
托的各项工作,且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的职业准则。
(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六次会议向公司董事会提议 2014 年度继续
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审计机构。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
经审核,公司实际支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3 年
度审计费为 100 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 75 万元,内部控制审
计费用 25 万元。与公司所披露的审计费用情况相符。
(4)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
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报告期内,充分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审计范
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了讨论沟通,在审计期间未发现
在审计中存在其他重大事项。
(5)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报告期内,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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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2、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审阅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严格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3、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经认真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
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
项。
4、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公司建立了适应公司战略发展和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的
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体系的设计和运行有效。
5、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积极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充分有效沟通,按计划完成了相关
审计工作。
6、日常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提前与相关人员沟通了解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
项,并对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专业意见。
7、重大资产重组
报告期内,事前细致的审阅了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内容以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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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资料,积极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交流,对审议事项提出意
见建议,切实履行了审计监督职能。对所涉议案,审计委员会均表决
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
作指引》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恪尽职守、尽职尽责的履行了职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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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4
年度履职报告》之签字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签字:
崔劲 王建军 李晓磊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5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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