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06 证券简称:重庆路桥 公告编号:临 2015-022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的《公司章程》指引,现对《公司章程》进行修
订,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一、第十九条修订为:公司股份总数为 9.07742 亿股,公司的股本结
构为:普通股 9.07742 亿股,全部由内资股股东持有。
二、第七十八条修订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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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八十条修订为: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四、第八十九条修订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五、第一百四十五条修订为: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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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一百五十五条修订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可持续发展及全体股东
的整体利益。
公司利润分配以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依法定顺序
按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
程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
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
次利润分配。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
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果公司当年盈利且
累计未分配利润均为正数,同时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
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
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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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
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未来
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或资产总额的 20%。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根据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现金流状况等实际情况,在保证足额现
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
方式分配利润,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提出预案。公司董事会在确定发放
股票股利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
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
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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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的前提
下,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充分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在有关
利润分配预案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
件、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同意,且经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
意见。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六)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董事会应
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
开披露。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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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半数以上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
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
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股东大会在
审议现金分配政策的调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第一百七十条修订为: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九、第一百七十二条修订为: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十、第一百七十四条修订为: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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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十一、第一百七十六条修订为: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修订稿)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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