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八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将审议《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按照
股比为参股公司中丝锦州化工品港储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事前与我
们就上述议案进行汇报和征求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
交易实施指引》等文件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对上
述议案分别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 2014 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经营发展需要,关联交易价
格公平合理,有利于关联方实现优势互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对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符合实际情况。
二、关于按照股比为参股公司中丝锦州化工品港储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该笔担保行为有利于及时解决参股公司的建设资金,融资用途合理,有利于
公司油品仓储业务发展,提高港口经营竞争力,参股公司股东双方同比例担保。
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葛卫、迟宝璋、王君选、刘宁宇
2015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