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华电:关于关联交易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4-28 02:2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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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内蒙华电 证券代码:600863 编号:临 2015-006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关联交易公告包括四部分内容:2014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共同投资内蒙古龙源风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交易;

公司所属和林电厂“上大压小”项目对被替代项目进行补偿

的关联交易;公司全资子公司北方魏家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支付关停机组经济补偿金资金占用费的关联交易。

●2014 年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的金额部分超出

原股东大会批准的预计金额,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批准,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均为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的关

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已经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批准,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1

议。

第一部分 公司 2014 年日常关联交易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

联交易框架协议以及 2014 年度预计金额。

2014 年,实际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部分超出了原预计金

额合计 23,947.27 万元。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北方联合

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及其关联方发

生的交易,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根

据《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上述事项须提请董事会补充批

准。

201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批准了上述事项,公司董事会审议该等关联交易时,关

联董事吴景龙、李向良、铁木尔、王宝龙、薛惠民、张众青、

梁军回避表决。

(二)2014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2

1、与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

司”)服务互供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2014 年 2014 年 超出股东大会

关联方 关联交易类别

预计金额 实际发生金额 预计金额

燃料管理及安全生产监督服 未超出预计

33,000 27,969.33

务与技术服务 金额

北方公

司及其 房产、土地、设备租赁服务 5,000 5,423.19 423.19

控股子 未超出预计

公司 设备维护、检修运行服务 20,000 6,953.31

金额

其他管理服务 700

2、与北方公司产品、原材料购销关联交易

单位:亿元

2014 年 2014 年 超出股东大会预

关联方 关联交易类别

预计金额 实际发生金额 计金额

销售产品、材料、燃 未超出

北方公司 16 10.04

料等 预计金额

及其控股

未超出

子公司 采购原材料、燃料等 28 25.87

预计金额

3、与北方公司资金支持性关联交易

单位:亿元

关联交易 2014 年 2014 年 超出股东大会预

关联方

类别 预计金额 实际发生金额 计金额

未超出

北方公司及 融资服务 不高于 25 亿元 24.81

预计金额

其控股子公

未超出

司 担保服务 不高于 40 亿元 27.74

预计金额

4、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关联交易

4.1 开立账户

公司在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为基本

3

结算账户,公司每年在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日最高存款

余额预计为 15 亿元,最高贷款余额预计为 10 亿元。2014 年,

公司在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为 14.99 亿

元,最高贷款余额为 3 亿元,均没有超出预计金额。

4.2 其他金融服务

单位:万元

2014 年 2014 年 超出股东大会预

关联方 关联交易类别

预计金额 实际发生金额 计金额

华能集团 未超出

其他金融服务 400 0

华能财务等 预计金额

4.3 融资租赁、票据服务

单位:万元

2014 年 2015 年 超出股东大会

关联方 关联交易类别

预计金额 实际发生金额 预计金额

华能集团 融资租赁、票据 未超出

100,000 32,996.38

华能财务等 服务 预计金额

4.4 紧急资金支持服务

单位:万元

2014 年 2014 年 超出股东大会

关联方 关联交易类别

预计金额 实际发生金额 预计金额

华能集团 紧急资金支持

50,000 0 0

华能财务等 服务

5、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综合服务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2014 年 2014 年 超出股东大会

关联方 关联交易类别

预计金额 实际发生金额 预计金额

未超出

中国华能集 保险服务 3,500 3,059.57

预计金额

团公司及其

技术服务 2,000 4,201.11 2,201.11

控股子公司

设备采购及其他 5,000 26,322.97 21,322.97

6、其他日常关联交易

4

除上述公司与华能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北方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以外,公司与其他关联方发

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类别 2014 年发生金额

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接受劳务 1,352.26

内蒙古乌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热 5,013.11

内蒙古京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土地租赁 361.55

上述第 1 项关联交易,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北方公司及其

所属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日常关联交易,其中房产、

土地、设备租赁服务关联交易总金额超过 2013 年度股东大

会批准的 2014 年预计金额,超出预计金额的 423.19 万元。

上述第 2 项关联交易,为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华能集团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日常关联交易,

其中技术服务关联交易总金额超过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的 2014 年预计金额,超出预计金额的 2,201.11 万元。设备

采购及其他关联交易总金额超过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

2014 年预计金额,超出预计金额的 21,322.97 万元。

上述三项共计超过 2013 年股东大会批准的 2014 年预计

金额 23,947.27 万元,公司与北方公司及其关联方发生的未

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根据《公司章程》

及有关规定,上述事项已提请董事会补充批准。

上述第 6 项关联交易,与各关联方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

5

净资产值的 0.5%,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联交易内容及超出原预计金额的主要原因

上述关联交易内容及发生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房产、土地、设备租赁服务 2014 年关联交易金

额 5,423.19 万元,分别为公司及所属企业租赁办公楼、专

用铁路专用线、车皮等费用以及北方公司所属电厂租赁本公

司土地费用,均为生产经营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超出原预计金额的主要原因是公

司及公司所属企业因煤炭运输需要向北方公司租赁火车车

皮。

(二)技术服务关联交易总金额超过 2013 年度股东大

会批准的 2014 年预计金额,超出预计金额的 2,201.11 万元。

技术服务均为公司与相关关联方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

生的检修服务、技术服务以及保险费,目的是保证电厂正常

稳定运行、降低消耗,从而更好地保证安全生产,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设备采购及其他关联交易总金额超过 2013 年度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的 2014 年 预 计 金 额 , 超 出 预 计 金 额 的

21,322.97 万元。主要为公司与相关关联方在正常生产经营

过程中因环保改造发生的设备采购等,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

东利益的情况。

上述(二)、(三)项关联交易超出原预计金额主要为

6

公司及所属企业与华能集团所属西安西热锅炉环保工程有

限公司、西安热工院研究有限公司等因本公司所属企业脱硝、

脱硫增容、除尘等环保改造工程而发生,且大部分通过招投

标方式确定。

三、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关联方名称: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关联方关系:北方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

56.62%的股份。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 15 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景龙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 亿元

主营业务:开发、投资、建设、运营电力、热力、煤炭

资源、铁路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电力、热力生产供应。煤

炭经营;进出口贸易。该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总资产 765 亿元,

实收资本:100 亿元,2014 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239 亿元,

利润总额 9.4 亿元。

关联方名称: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关联方关系: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实际控

制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与该公司构成

关联方关系。

7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 136 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建民

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0 万元

主营业务:热能动力工程装臵、工业过程自动控制系统

等等。

安西热锅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是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以降低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为动力,

以技术创新、系统整体优化设计及集成为龙头,以先进的清

洁燃烧、环保、节能技术及装备为核心产品,服务火力发电

行业的科技型企业。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详见“二、关联交易内容超出原预

计金额的主要原因”。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为市场价,且超出原预计金额

的大部分交易为通过招投标确定价格及交易方。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关联交易的目的详见“二、关联交易内容及超出原预计

金额的主要原因”。

上述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以及独立性没有重大不利影

响。

六、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意见

8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审阅了有关事项,认为该等关联交易

定价合理、公允,符合股东大会通过的关联交易协议内容,

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审阅了有关事项,认为上述

议案所涉及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

交易定价合理、公允,未发现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二部分 对北方龙源风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共同投资

一、关联交易概述

内蒙古北方龙源风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龙

源风电”)是由北方公司、本公司按照 81.25%、18.75%比例

投资的新能源公司。北方龙源风电新建的风电项目和太阳能

发电项目已经取得核准,为确保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

基本建设资金,按照发改委核准批复投资,股东方按照所持

股权比例以现金方式增资,投入股本金。

北方公司是北方龙源风电控股股东,也是本公司控股股

东,此事项构成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与北方公司及其关联方发生的未经本公司股东大

9

会批准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关联交易事项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二、关联方介绍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第一部分 “三、关联方介绍和关

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的名称和类别

按照公司持有北方龙源风电的股权比例,以现金方式为

北方龙源风电新建风力发电项目、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增加

资本金 2287.20 万元。

(二)项目及股本金情况

1、乌拉特后旗乌力吉风电场 4.95 万千瓦风力发电项目

该项目位于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2011 年 6 月

8 日,项目取得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

方龙源乌拉特后旗乌力吉风电场 4.95 万千瓦风力发电项目

核准的批复》(内发改能源字[2011]1617 号)文件,项目批

复投资 40,861 万元,需股东方投入 20%股本金 8,172.2 万元,

其余资金来源向银行贷款解决。

2、锡林浩特 20MWP 风光同场光伏发电项目

该项目位于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境内,2013 年 4 月 16 日

10

取得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北方龙

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锡林浩特 20MWP 风光同场光伏发电

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2013]257 号)

文件,项目总投资 20,131 万元,股东方投入 20%股本金

4,026.2 万元,其余资金向银行贷款解决。

(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情况

按照公司持有北方龙源风电的股权比例 18.75%计算,公

司为北方龙源风电新建项目增资金额为 2287.20 万元,股东

方以现金方式同比例注入。具体数据如下表: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 股东方投资额 其中:本公司

1 风电项目 40,861 8,172.2 1,532.29

2 光伏发电项目 20,131 4,026.2 754.91

合计 60,992 12,198.4 2,287.20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与控股股东以现金方式同比例增

加北方龙源风电的资本金的共同投资行为,有利于公司参股

企业进一步开发新能源项目。

五、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与北方公司及其关联方发生的未经本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关联交易事项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该事项已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11

第六次会议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吴景

龙、李向良、铁木尔、王宝龙、薛惠民、张众青、梁军须回

避表决。

六、公司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此事项发表的

意见

会前,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进行了审议,认为同比例

增加该公司新建新能源项目资本金,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

的利益。同意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会前,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此议案进行了审议,认

为同比例增加该公司新建新能源项目资本金,未损害公司及

公司股东的利益。同意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部分 公司所属和林电厂支付“上大压小”补偿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所属和林发电厂2×60万千瓦发电项目为以“上大

压小”方式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2009年,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公司所属和林发电厂作为替代项

目补偿已落实的关停小火电机组(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

任公司#5机组)的资产损失,并签署了补偿的原则性协议,

补偿原则为按照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对被替代机

组按资产评估减值额给予经济补偿。

12

2014年初,和林发电厂2×60万千瓦发电项目已经国家

发改委核准。该项目由本公司全资建设,按照相关规定,和

林电厂应补偿为之关停的小火电机组的相应资产损失。

二、相关背景

和林发电厂(2×60万千瓦)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由公司全资建设。按照新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国家发改委关于内蒙古华能和林电厂“上大压小”新建工

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发改能源[2014]384号),公司所属

和林发电厂2×60万千瓦机组替代关停机组容量共计85万千

瓦,具体如下表:

名称 建设规模 替代单位 替代机组编号 替代机组容量(万千瓦)

#5 10

包头一电厂

#6 10

#7 10

和林 包头二电厂

2×60 万 #8 10

发电

千瓦 科林热电 #5 5

#1 20

丰镇发电厂

#2 20

合计 85

其中,丰镇发电厂#1、#2 机组为公司所有,目前已关停,

相关关停机组资产损失已计提减值准备。

包头一电厂#5、#6 机组以及包头二电厂#7、#8 机组原

为公司所有,2009 年公司与北方公司进行了资产臵换,将公

司所属包头第一热电厂、包头第二热电厂资产与北方公司所

属乌海发电厂资产进行整体臵换。

因此,本次涉及和林发电厂建设关停的被替代项目中,

13

公司需补偿北方公司所属包头一电厂#5、#6 机组以及包头二

电厂#7、#8 机组相关资产损失,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

公司#5 机组相关资产损失。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补偿方案)

鉴于 2009 年资产臵换前,包头一电厂#5、#6 机组以及

包头二电厂#7、#8 机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计提了部分资产减

值准备并已由本公司承担,包头二电厂#7、#8 机组资产已于

2011 年完成处臵,本次确定的补偿方案为:

(一)包头一电厂#5、#6 机组补偿金额为经评估后的资

产评估减值额扣除资产臵换前已经计提并由公司承担的减

值准备;

(二)包头二电厂#7、#8 机组资产补偿金额为资产臵换

后北方公司承担的包头二电厂#7、#8 机组实际计提的资产减

值准备扣除实际资产处臵收益的金额;

(三)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5 机组补偿金额

为经评估后的资产评估减值额。

公司针对以上补偿项目,根据前期签署的补偿原则性协

议,签署了相应的补偿协议,确认了相关的补偿内容及金额。

由于包头一电厂以及包头二电厂为北方公司所属分支机构,

公司北方公司签订了相关补偿协议;公司与呼和浩特科林热

电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关于该公司#5 机组的相关补偿协议。

由于北方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

14

限责任公司为北方公司控股子公司,因此上述交易为关联交

易。公司与北方公司及其关联方发生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但未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事项须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四、有关关联交易及协议签署情况

(一)公司与北方公司签署《关于对“上大压小”关停

机组之补偿的协议(一)》。

1、交易概述:

协议签署日期:2015 年 4 月 24 日

协议签署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协议各方名称:甲方: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本公司

乙方补偿甲方替代机组容量共为 40 万千瓦,具体为甲

方的包头第一热电厂#5、#6 发电机组;包头第二热电厂#7、

#8 发电机组。

2、协议内容:

2.1 补偿范围

甲方拥有的包头第一热电厂#5、#6 机组,其中#5 机组

的装机容量为 10 万千瓦,#6 机组的装机容量为 10 万千瓦。

甲方拥有的包头第二热电厂#7、#8 机组,其中#7 机组

15

的装机容量为 10 万千瓦,#8 机组的装机容量为 10 万千瓦。

2.2 补偿方案

2.2.1 本协议生效且甲方相应机组关停后,由乙方按照

本协议确定补偿价格,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对关停机组项目进

行补偿。

2.2.2 甲、乙双方同意,包头第一热电厂#5、#6 机组补

偿价格以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

报告书》(天兴评报字(2015)第 0280 号)确定的资产评

估减值额为准。

本次评估的评估基准日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

报告书》(天兴评报字(2015)第 0280 号),关停相应机

组后,包头第一热电厂于评估基准日的账面净值 11,720.06

万元(计提减值准备前),残余价值为 1,724.27 万元,减

值金额 9,995.79 万元。扣除在 2009 年甲乙双方资产臵换前

已 由 乙 方 计 提 的 减 值 准 备 7,482.10 万元,需补偿甲 方

2,513.69 万元。

2.2.3 包头第二热电厂#7、#8 机组于 2008 年关停,资

产于 2011 年进行了挂牌拍卖处臵,处臵净收益 1,310 万元,

甲方处臵前计提资产减值 6,459.37 万元,扣除处臵收益后

甲方实际损失 5,149.37 万元,需补偿甲方 5,149.37 万元。

2.2.4 依上述确定乙方向甲方补偿价格共计为 7,663.06

16

万元。

2.2.5 本次补偿为一次性补偿方案,本次补偿实施后,

如甲方实际最终损失额大于本协议约定的补偿价格,甲方将

不再要求乙方就增加的损失额进行补偿;如甲方实际最终损

失额小于本协议约定的补偿价格,乙方不再要求甲方返还剩

余补偿款。

2.2.6 乙方向甲方进行补偿后,相应成本及费用列入乙

方负责建设的和林发电厂项目概算。

2.3 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约定的补偿价款,于本协议签署

并生效后 7 个工作日内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2.4 费用、开支

就甲、乙双方履行、遵守本协议和其所包含的条件而产

生的所有其各自的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其各自可能聘

请的任何会计师和/或评估师的支出以及需缴纳的各种税费

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法规、协议约定的缴费主体各自承担。

3、交易方介绍及关联关系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第一部分“三、关联方介绍和关联

关系”。

4、关联交易定价政策

甲、乙双方同意,关停机组项目的补偿价格分别以资产

评估报告书确定的资产评估减值额及实际资产损失额为准。

17

5、关联交易总量及金额的确定

根据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

报告书》(天兴评报字(2015)第 0280 号),关停相应机

组后, 包头第一热电厂于评估基准日的账面价值 11,720.06

万元(计提减值准备前),残余价值为 1,724.27 万元,减

值金额 9,995.79 万元。扣除在 2009 年甲乙双方资产臵换前

已 由 乙 方 计 提 的 减 值 准 备 7,482.10 万元,需补偿甲 方

2,513.69 万元。

包头第二热电厂#7、#8 机组于 2008 年关停,资产于 2011

年进行了挂牌拍卖处臵,处臵净收益 1,310 万元,甲方处臵

前计提资产减值 6,459.37 万元,扣除处臵收益后甲方实际

损失 5,149.37 万元,需补偿甲方 5,149.37 万元。

依上述确定乙方向甲方补偿价格共计为 7,663.06 万元。

6、协议生效

本协议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6.1 甲方依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完毕其内部决策程

序;

6.2 乙方依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完毕其内部决策程

序,包括但不限于其董事会批准;

6.3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

盖单位印章。

(二)协议名称:公司与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

18

司签署《关于对“上大压小”关停机组之补偿的协议(二)》。

1、交易概述:

协议签署日期:2015 年 4 月 24 日

协议签署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协议各方名称:甲方: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本公司

乙方补偿甲方替代机组容量共为 5 万千瓦,具体为甲方

的#5 发电机组。

2、协议主要内容:

2.1 补偿范围

2009 年由乙方所属“上大压小”替代项目和林发电厂补

偿甲方关停机组容量共 5 万千瓦。

2.2 补偿方案

2.2.1 本协议生效且甲方相应机组关停后,由乙方按照

本协议确定补偿价格,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对关停机组项目进

行补偿。

2.2.2 甲乙双方同意,关停机组项目的补偿价格以北京

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天

兴评报字(2015)第 0203 号]确定的资产评估减值额为准。

2.2.3 本次评估的评估基准日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2.4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

估报告书》[天兴评报字(2015)第 0203 号],关停相应机

19

组后,呼和浩特科林电厂于评估基准日账面价值为 9,673.66

万元(计提减值准备前),残余价值为 268.54 万元,减值

金额 9,405.12 万元,依此确定乙方向甲方补偿价格 9405.12

万元。

2.2.5 本次补偿为一次性补偿方案,本次补偿实施后,

如甲方实际最终损失额大于本协议约定的补偿价格,甲方将

不再要求乙方就增加的损失额进行补偿;如甲方实际最终损

失额小于本协议约定的补偿价格,乙方不再要求甲方返还剩

余补偿款。

2.2.6 乙方向甲方进行补偿后,相应成本及费用列入乙

方负责建设的和林发电厂项目概算。

3、交易方介绍

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始建于 1994 年,装机

容量为 2 台 5 万千瓦机组,为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

全资子公司。

主营业务:发电、供热;

法定代表人: 马进超

4、关联交易定价政策

甲乙双方同意,关停机组项目的补偿价格以北京天健兴

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天兴评报

字(2015)第 0203 号]确定的资产评估减值额为准。

5、关联交易的交易总量及金额的确定

20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书》[天兴评报字(2015)第 0203 号],关停相应机组后,

呼和浩特科林电厂于评估基准日的账面价值为 9,673.66 万

元(计提减值准备前),残余价值为 268.54 万元,减值金

额 9,405.12 万元。依此确定乙方向甲方补偿价格为 9,405.12

万元。

6、协议生效

本协议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6.1 甲方依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完毕其内部决策程

序;

6.2 乙方依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完毕其内部决策程

序,包括但不限于其董事会批准;

6.3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

盖单位印章。

五、交易目的以及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认为,上述补偿协议的签订,落实了公司“上大压

小”关停机组资产损失的补偿原则,未损害公司利益。相关

补偿金额将列入和林发电厂项目概算。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与北方公司及其关联方发生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但未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须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21

2015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批

准了上述事项,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吴景龙、李

向良、铁木尔、王宝龙、薛惠民、张众青、梁军需回避表决。

七、公司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审核了该事项,认为该关联交易价格

的确定符合之前公司签订且已经批准的关于“上大压小”补

偿原则的框架性协议,未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

意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了该事项,认为该关联

交易价格的确定符合之前公司签订且已经批准的关于“上大

压小”补偿原则的框架性协议,关联交易定价合规、公允,

未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意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第四部分 魏家峁煤电公司支付关停机组补偿金利息

一、关联交易概述

北方魏家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魏家峁煤电

公司”)为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该公司魏家峁电厂一期 2

×60 万千瓦发电机组项目为以“上大压小”方式核准的电厂

项目,内蒙古蒙华乌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海

热电公司”)两台 12MW 热电联产机组为被替代项目之一。

22

该公司已与乌海热电公司签署了相关替代补偿协议,明确了

补偿金额。因该部分补偿费在协议签署后一段时期内并未支

付,因此,经协商,由魏家峁煤电公司支付乌海热电公司关

停机组补偿金相关利息。

北方公司、公司和北方公司准格尔项目筹备处(魏家峁

煤电公司前期筹备机构)于 2008 年 4 月签订了《关于对“上

大压小”关停机组由替代项目进行补偿的协议》(经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详见临 2008-008 号公告),

按照协议,魏家峁煤电公司支付乌海热电公司关停机组的经

济补偿金 11,878.00 万元。

魏家峁煤电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27 日、3 月 31 日分两次

向乌海热电公司支付了上述关停机组补偿金。鉴于魏家峁煤

电公司支付关停机组补偿金的时间与协议签订间隔较长,故

对逾期支付补偿金应承担相应利息。

魏家峁煤电公司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北

方公司持有乌海热电公司 70%的股权,是乌海热电公司的控

股股东,该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公司与北方公司及其关联方

发生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 3000

万元,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事项

须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3

二、关联方介绍

内蒙古蒙华乌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时间:2000 年 8 月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

法定代表人:铁木尔

注册资本:4659 万元

股权比例:北方公司持股 70%,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持股 30%。

经营范围: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灰渣的综合利用。

装机容量:两台 12MW 热电联产机组,已于 2007 年 1 月关停。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的名称和类别

本次关联交易为魏家峁煤电公司向乌海热电公司以现

金方式支付关停机组经济补偿金的利息。

(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情况

经双方友好协商,以关停机组补偿金 11,878.00 万元作

为本金,按计息年度的一年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

率计算应付利息。

(三)关联交易总量及金额的确定

经双方多次协商,分两次确认了上述补偿金应承担的利

息金额如下:

24

3.1 于 2014 年 12 月,双方依据上述原则确认 2008 年 8

月 1 日至 2009 年 7 月 31 日应付利息 712.6206 万元;

3.2 于 2015 年 4 月,双方依据上述原则确认 2009 年 8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应付利息 3,157.0569 万元。

合计魏家峁煤电公司支付乌海热电公司 3,869.6775 万

元应付利息。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经双方多次协商,分两次确认了上述补偿金应承担的利

息,分别签署了两份《关于对“上大压小”关停机组由替代

项目进行补偿的补充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内容一致,分别

确认了 2008 年 8 月 1 日至 2009 年 7 月 31 日,2009 年 8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应付利息。

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主体:

甲方:内蒙古蒙华乌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机组关停方)

乙方:北方魏家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机组替代方)

交易价格:

经双方协商,以补偿金确定的评估基准日 2008 年 7 月

31 日起计算应付利息,以关停机组补偿金 11,878.00 万元作

为本金,按计息年度的一年期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应

付利息。

确认 2008 年 8 月 1 日至 2009 年 7 月 31 日应付利息

25

712.6206 万元;确认 2009 年 8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应付利息 3,157.0569 万元。

支付方式:现金支付。

合同的生效条件、时间: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

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是魏家峁煤电公司支付乌海热电公司关

停机组补偿金的利息,属因未及时支付对方关停机组补偿款

而支付资金占用费,价格确认按照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

率执行,未损害公司利益。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与北方公司及其关联方发生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但未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须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2015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批

准了上述事项,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吴景龙、李

向良、铁木尔、王宝龙、薛惠民、张众青、梁军需回避表决。

七、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会前,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进行了审议,认为魏家峁

煤电公司因未及时支付关停机组补偿款而向对方支付资金

占用费,符合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同意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6

会前,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此事项进行了审议,认

为魏家峁煤电公司因未及时支付关停机组补偿款而向对方

支付资金占用费,符合有关规定,价格的确定合规、公允,

未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同意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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