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15 证券简称: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2015-006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2014年颁布或修订的
《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相应变更。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2014年度及以前的利润及所有
者权益等报表项目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的变更原因
2014 年初,财政部分别以财会[2014] 6 号、7 号、8 号、10 号、
11 号、14 号及 16 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 年修订)》、《企
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2014 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 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
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 年修订)》
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要求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
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同时,财政部以财会[2014] 23 号发
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 年修订)》(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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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金融工具列报准则”),要求在 2014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
报告中按照该准则的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批准
经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七集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15 年 4
月 27 日决议通过,于 2014 年 7 月 1 日开始执行前述除金融工具列报
准则以外的 7 项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在编制 2014 年年度
财务报告时开始执行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并根据各准则衔接要求进行
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对当期和列报
前期财务报表的影响如下:
对 2014 年 1 月 1 日/2013 年度相关财
准则 务报表项目的影响金额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及其对本公司的影响说明
名称 影响金额
项目名称
增加+/减少-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
(2014 年修订)》之前,本公司对被投资单位不 长期股权投资 -2,000,000.00
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
《企业会
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
计准则第 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执
2 号—— 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
(2014 年修订)》后,本公司将对被投资单位不
长期股权
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000,000.00
投资》 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
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本公司采用追溯
调整法对上述会计政策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此次会计政策变更依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除了上述调
整外,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其他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1、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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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 2014 年
修订的或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
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
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及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未发现有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
4、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符合实际情况,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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