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
议
材
料
二零一五年五月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目 录
1、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3
2、会议议程 4
3、会议议案
3-1、审议《2014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5
3-2、审议《2014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6
3-3、审议《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9
3-4、审议《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10
3-5、审议《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11
3-6、审议《2015年度财务预算》12
3-7、审议《关于聘请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13
3-8、审议《董事、监事年度薪酬的提案》14
3-9、审议《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全年担保额度的议案》15
3-10、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16
3-1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9
3-1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的提案》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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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
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董事会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
认真履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职责。
二、本公司投资与证券部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四、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在主持人许可后进行。主持人可以要
求发言股东履行登记手续后按先后顺序发言。
五、公司董事会成员和高管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股
东的问题。
六、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现场的股东以其所持有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
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
一项,并以打“√”表示,多选或不选均视为无效票,作弃权处理。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请根据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网络投票的
操作流程进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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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O 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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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程
会议时间:2015 年 5 月 6 日(周三)下午 13:30
会议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凤山路 485 号公司七楼会议室
会议议程:见下表
序号 议程
1 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人员情况
2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3 审议股东大会议案
4 独立董事作述职报告
5 回答股东提问
6 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
7 投票表决(统计票数)
8 宣读投票表决结果
9 宣读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10 宣读法律意见书
11 宣布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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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2014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董事长 陈卫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受董事会委托,就公司2014年董事会工作情况向大会作报告。
2014年,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董事会的各项职责,
贯彻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
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第四节
“董事会报告”。
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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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2014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监事会主席 花天文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我受公司监事会委托,就 2014 年监事会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 监事会的会议召开情况
1、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8 日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公司于2014年3月26日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3、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20 日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013 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13 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关于公司依法运
作情况等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014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和正文》;《关于对印度公司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
账准备的议案》。
4、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17 日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5、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18 日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公司关于 2014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6、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27 日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 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依法经营情况、公司决策程序和高管人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了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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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运作,严格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建立和完善了内部管理和内部
控制制度,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没有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因滥用职权而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行
为。
(三) 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检查了公司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情况,审议了公
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2014年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通过对公司财务报告、会
计账目资料的检查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财务报
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盈
利情况和今后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四) 监事会对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并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
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证券监管部制订的法规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监事会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收购和出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
定,定价依据公允合理,未发现侵占股东利益或其他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况。
(六) 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经营性交
易事项均能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进行,定价公允,程序合法,未发生损害公
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 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八)监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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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会审阅了《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本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制订合理,内容完整,并得到有效执行,未发现在设计和执行方面存在重
大缺陷。
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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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201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董事会秘书 赵芳华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已于 2015 年 4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披露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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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财务总监 吴杰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我受公司董事会委托,向大会作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公司 2014 年度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1)营业收入:325,118.73万元,比2013年的316,899.57万元增长2.59%。
(2)营业利润:31,182.61 万元,比 2013 年的 10,858.48 万元增长 187.17%。
(3)利润总额:33,962.62 万元,比 2013 年的 28,966.27 万元增长 17.25%。
(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8,809.26 万元,比 2013 年的 23,175.76
万元增长 24.31%。
(5)每股收益:0.30 元,比 2013 年的 0.24 元增长 25%,主要系净利润增加
所致。
(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69,018.92 万元,比 2013 年的 250,228.37
万元增长 7.51%。
(7)每股净资产:2.78 元,比 2013 年 3.88 元下降了 28.33%。
(8)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1.14%,比 2013 年的 9.55%增长 1.59 个百分
点。
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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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董事会秘书 赵芳华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年度公司税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8,809.26 万元,根据《公司
章程》规定,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支付上年度股东现金股利后,本年度
未分配利润为 76,929.39 万元。
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以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时总股本 968,068,620 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到下一年度。
2、公司以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时总股本 968,068,620 股为基数,拟以资本公
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
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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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六
2015 年度财务预算
财务总监 吴杰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制订了2015年财务预算,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2015 年全年计划实现营业收入 40 亿元,比 2014 年增长 23.04%;营业成本
30.60 亿元,比 2014 年增长 23.74%;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合计为
5.47 亿元,比 2014 年增长 29.93%;实现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 3.60
亿元,比 2014 年增长 25%。该计划非公司盈利预测。
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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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七
关于聘请公司 2015 年度
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董事会秘书 赵芳华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4 年度审
计工作进行了监督,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能认真、勤勉地履行
审计职责,恪守保密义务,保证了审计质量和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提议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所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
董事会拟定 2015 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报告审计费用为 55 万元,会计师
事务所因年度审计工作原因发生的差旅费由公司承担。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 20 万元,会计师事务所
因年度审计工作原因发生的差旅费由公司承担。
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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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八
董事、监事年度薪酬的提案
董事会秘书 赵芳华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14 年度在公司领取报酬的董事、监事薪酬如下:
2014 年报披露报酬总额(万元)
姓名 职务
(税前)
陈 卫 董事长 119.09
陈森洁 董事 315.98
官 勇 董事、总经理 112
吴国明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82.92
许文平 董事(4-12 月) 216
赵芳华 董事、董事会秘书 32.68
花天文 监事会主席(4-12 月) 30.80
陈志刚 职工代表监事 44.64
吴 杰 财务总监 47.10
刘升平 独立董事(4-12 月) 6
林 维 独立董事(4-12 月) 6
邵毅平 独立董事(4-12 月) 6
陈燕生 原独立董事(1-3 月份) 1.5
李广安 原独立董事(1-3 月份) 1.5
邵少敏 原独立董事(1-3 月份) 1.5
苏烟源 原董事(1-3 月份) 82.50
陈月明 原监事会主席(1-3 月份) 13.33
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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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九
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全年担保额度的议案
董事会秘书 赵芳华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考虑到各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董事
会决定对控股子(孙)公司核定 2015 年全年担保额度,具体如下:
拟担保金额
担保人 被担保对象 期限
(万元)
香港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0,000 一年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
鹰潭阳光照明有限公司 10,000 一年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阳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6,000 一年
厦门阳光恩耐照明 艾耐特照明(欧洲)有限公司 5,000 一年
有限公司 澳洲艾耐特照明有限公司 1,000 一年
合计 42,000
上述合计担保额度占 2014 年末
15.61%
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被担保人均为本公司的下属控股子(孙)公司,因其业务发展所需拟提供的
担保,公司能控制其经营和财务,担保对象具有足够偿还债务的能力。有利于
促进公司主要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有利于各控股子公司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进而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状况。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担保授权额度范围
内,全权委托董事长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日之内,签署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所签订的法律文书。此议案金额为公司
担保的最大额度,不代表公司实际会发生该等金额,具体发生的担保金额,公
司将在 2015 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
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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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董事会秘书 赵芳华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
的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1、《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原文为: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浙江省上虞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采用
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
确认股东身份的合法有效。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
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
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修改为: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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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原文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修改为: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3、《公司章程》第八十条原文为: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
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修改为: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4、《公司章程》第八十九条原文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修改为: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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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鉴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出了“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
的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司将在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方案后,对《章
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原第一章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6,806.862万元”
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5,210.293万元”。
原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96,806.862万股,现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96,806.862万股,其他种类股0股”。
修改为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5,210.293 万股,现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 145,210.293 万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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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一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董事会秘书 赵芳华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证监
会公告[2014]46 号)文件的要求,更好地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修订了《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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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二
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提案
董事会秘书 赵芳华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鉴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邵毅平女士根据相关部
门规定及所在单位要求,已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根据《公司法》
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经对任职资格、家庭成员等方面的认真审查,
董事会提名傅黎瑛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聘期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日止。
傅黎瑛女士简历:
傅黎瑛,女,1969 年出生,博士学历,会计学教授、硕士生导师,1991 年
参加工作,曾在浙江财经学校、浙江师范大学任教。现为浙江财经大学教授、
硕士生导师,国际教育交流中心主任,浙江财经大学归国留学人员联谊会副会
长兼秘书长。浙江省新世纪 151 第三层次培养对象,浙江省侨联理事,浙江省
审计厅特约审计员,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协会(北美区)会员。同时,兼任杭
州高新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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