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审字[2015]1919 号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 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贵公司年度报告必备的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
对外披露。
二、 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关
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
包括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 工作概述
1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
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
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
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
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 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
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全心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施琪璋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2